2024年12月20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大理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24〕7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各县市、各部门理解相关内容,抓好工作落实,现就《管理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主要特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6年7月8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大理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大政办通〔2016〕52号),至今已施行8年多,对规范管理全州农村集体“三资”、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农业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基本建立完善、乡村振兴全面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相继出台,全州农村集体“三资”体量不断增大,监管领域问题凸显,管理形势日趋复杂,对修订完善《大理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全面加强和规范管理提出了客观要求。根据州委、州人民政府要求,由州农业农村局牵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草拟了《管理办法》修订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报请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9章61条,与2016年管理办法相比,主要变化是:增加了第六章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将2016年管理办法的第七章审计和监督、第八章违规责任追究合并为第八章监督和责任追究,增加了14个条目,对相关条目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管理对象、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等。
(二)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对管理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党委政府、纪委监委、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小组民主理财机构、村级报账员等)的职能职责作出规定。
(三)第三章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对农村集体资金的收入管理、支出原则、支出范围、审批程序等作出规定,对农村集体的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公益林补偿金使用、财务公开、债权债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益分配等作出规定。
(四)第四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对象、清产核资、台账建立、评估、承包、出租、出让等作出规定。
(五)第五章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对农村集体资源的管理对象、记录、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合作、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等作出规定。
(六)第六章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明确涉及农村集体资金投资和资产资源出租、发包、转让、转租、联营的,要规范签订书面合同。对合同期限、合同范本、合同要素等作出规定。
(七)第七章票据和档案管理。对农村集体财务票据的主管部门、范围、使用等作出规定,对农村集体的会计档案管理作出规定。
(八)第八章监督和责任追究。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管部门和相关职责,明确农村集体“三资”审计部门和相关职责。对国家公职人员、村组干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的责任追究作出规定。
(九)第九章附则。明确提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三、主要特点
《管理办法》主要有3个方面的特点:
(一)进一步健全了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机制。《管理办法》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济合同、财务票据、会计档案、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提出具体要求,机制更健全,制度更完善,管理更严格,操作更规范。
(二)进一步加强了农村集体企业的管理。按照州委巡视巡察工作的要求,《管理办法》将农村集体投资设立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的账务纳入了“三资”监管的范畴。
(三)进一步拓宽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路径。《管理办法》提出征占用农户开荒地的,征占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和农户进行补偿,其中农村集体的补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补偿总金额的30%。进一步加强了农户开荒地管理,防止集体资源失管漏管,拓宽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路径,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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