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大理州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删减后公开)
大理州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好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平台和政务服务门户作用,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保障其权威性、准确性和严肃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部门制定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政府网站是指由全州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按程序报批获准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政务新媒体是指由全州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注册并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坚持统筹规划、集约节约、资源共享、分级管理、分块负责、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州政府办公室是全州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管部门,负责全州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目标制定、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州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是全州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全州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州政府门户网站及“大理州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对州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的运行状况实施监测保障,为县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软硬件环境等技术支持和指导。州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负责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监管,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负责基于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上开展的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实施、统筹协调和督促推进,涉及的技术保障由州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
州政务服务管理局是“云南省政务服务网大理州政务服务窗口”的主管部门,负责该平台的监督管理,做好事项入驻部门的统筹协调、督促管理工作,保障上网办事事项的准确规范。
第五条 县市政府办公室是县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具体管理和承办部门。州直部门是本部门网站、州政府门户网站授权栏目、目录和政务新媒体的具体管理和承办部门。以上各级网站、授权栏目、目录和政务新媒体的管理承办部门须确定一名分管领导,确定具体承办机构及责任人、专(兼)职人员,做到定岗定责,并保障相应的软硬件条件和技术实力。各级政府网站、授权栏目、目录和政务新媒体的运行及定制化开发所需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第六条 从事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上岗前应先进行报备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各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一步充实运维保障队伍,解决政府部门技术人员缺乏问题。
第三章 开办整合与变更关停
第七条 县市级以上政府必须开设政府门户网站;州级政府部门可根据需要开设部门网站;乡镇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级政府部门不允许单独建设政府网站,已有的要尽快将内容整合至县市级政府门户网站,集中进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
第八条 县市级以上政府开设政府门户网站,须经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上级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州级政府部门开设部门网站,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本级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以上网站的开设均须逐级审核上报,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加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申请,按照流程注册政府网站中文域名;向当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ICP备案;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按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其他备案。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以下简称报送系统)中进行登记并获取政府网站标识码,通过安全检测后方可上线运行。新开通的政府门户网站要在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新开通的部门网站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
第九条 政府网站的整合迁移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启动。关停下线按照报送系统中“下线说明”的要求办理,做好原有内容的备份和迁移,杜绝“擅自关停”“只关停不迁移”等问题。拟整合迁移的网站要在首页显著位置发布迁移公告信息,迁移完成后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上级部门网站发布公告,说明原有内容去向。有关公告信息保留不少于30日。
第十条除涉密单位和不对外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外,县市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应开办政务新媒体,其他单位可根据需要规范开办。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办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同一平台上开办有多个账号的,应及时予以清理整合;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及时清理优化,确属无力维护的应予以关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开办政务新媒体。禁止任何个人以单位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未予核准的平台上开办政务新媒体。以单位名义开办的,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开办。
第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开办、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应向同级政府办公室备案,各县市政府应向州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需要变更、关停、注销的政务新媒体,须经本单位集体研究或主要领导同意,报同级政府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网站栏目及目录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由网站栏目(包括专栏)、信息公开目录及政务服务网组成,栏目及目录的设置及管理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栏目和目录设置应遵循科学合理、查询便捷原则,对于信息无法支撑的栏目和目录应优化归并。各单位需归并栏目和信息时,应向本级政府办公室提交申请,由本级政府办公室统一调整并对社会公示,若归并后仍无法达标的应及时关闭或删除。
第十四条 州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包括专栏)、信息公开目录的设置管理采取分级负责方式,各级各部门应自行决定本级本部门网站栏目及目录的设置管理(包括:是否设置信息公开目录,栏目的数量、名称、关系,目录的数量、名称、关系等),但政府网站支撑栏目必须满足政务公开考核及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为便于精准管理,州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依据分类管理机制,进行差异化管理,县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管理可参照执行。具体分类如下:
(一)网站栏目
1.概况宣传类:包含大理概况、自然概貌、自然资源、民族人口、历史沿革、经济社会、文化大理、图片大理、旅游大理、视频大理等栏目,以上栏目信息发生变化的,具体负责部门应及时变更或1年变更1次,未发生变化的应每年复核1次。
2.动态信息类:包含要闻快递、政务动态、县市动态、部门动态、政务信息等栏目,以上栏目每14天至少更新1条。
3.统计数据类:包含办件统计、留言统计等栏目,以上栏目每月至少更新1次。
4.政民互动类:包含州长信箱、在线咨询等栏目,以上栏目简单常见问题咨询5个工作日内答复,其他问题按规定答复;留言信息每2个月至少公开1条。
5.文件政策类:包含政策文件、政策解读、政府公报、公示公告、人事信息等栏目,以上栏目每6个月至少更新1条。
6.报告类:包含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气候公报、环境公报、统计公报、水资源公报等栏目,以上栏目每12个月更新1条。
(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专栏)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否独立设置由各县市自行决定。州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目录由州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负责,督促各相关责任部门依照省州相关要求公开各类政务信息,并保障信息内容更新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各部门应公开以下信息:
1.概况类:本部门概况介绍,应包含机构职能、内设科室、下属单位、领导简介、办公地点、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内容。栏目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或1年变更1次,未发生变化的应每年复核1次。
2.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或1年变更1次,未发生变化的应每年复核1次。
3.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或1年发布1次。
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或1年变更1次,未发生变化的应每年复核1次。
5.主动公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及上级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应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6.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及上级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应予公开的重点领域信息。
(三)政务服务类
“云南政务服务网大理州政务服务窗口”由州政务服务管理局依据事项具体变更情况,督促各相关责任部门依照省州相关要求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栏目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严格参照相关标准规定或根据政府工作需要设立,设立须严格执行相关审批程序。参照文件要求设立的栏目和目录要切合自身工作实际优化调整,做到合理有效支撑,切忌照搬照抄和盲目冒进。同时,栏目设立时应同步明确所属类别,依照类别进行监督管理。需要变更或删除栏目和目录的,须经过相应审批程序后方可予以变更或删除。
第十七条 州政府门户网站栏目的设立、变更和删除由州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按程序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专栏)的设立、变更和删除由州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按程序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州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实施;州级部门在州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的,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州政府办公室相关领导批准后,报州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实施。
第十八条 栏目及目录名称应准确直观,不宜过长,要能够准确体现栏目内容或功能定位。栏目及目录级数不宜过多过深,一般控制在3层以内。
第五章 信息内容管理
第十九条 州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州政府门户网站及“大理州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信息内容的发布更新及信息时效性、权威性和准确性的跟踪监督;州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负责全州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测和季度通报,向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提供检测报告并及时督促整改,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内容的发布更新和信息时效性、权威性和准确性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条 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确定县市政府门户网站栏目(授权栏目或目录)、政务新媒体的设立,并对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的时效性、权威性和准确性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一条 除法定保密事项外,各县市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范要求,本着“政务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原则,应公开的尽量公开,且不得随意变更信息公开范围,不得随意降低信息安全标准。
第二十二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遵循“谁签发,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原则,规范信息发布流程,明确审核主体、审核程序,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信息来源可通过自编信息、网上采集、信息报送、网站链接等方式获得。州政府门户网站各类信息发布审核按照《大理州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信息审核发布制度》(大政办通〔2019〕115号)执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二十三条 严格规范转载发布行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依据国家、省和本地本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凡转载发布的信息,均应注明来源,保证来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严禁转载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和商业广告等经营性信息。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不得发布以下信息: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十)其他危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内容应做到更新及时,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网站信息内容的更新量和更新频率不得低于栏目最低更新时限要求,确实无法达到标准要求的栏目,应优化归并,仍无法达标的应予以删除。
第二十六条 政府网站栏目和目录发布的信息内容应格式统一、排版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发布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发布的信息内容应确保元数据齐全、准确,必填项务必准确填写,不得胡编乱造。否则,导致数据失实的将追究发布部门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网站、商业性网站建立链接,也不得从事与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六章 建设规范
第二十八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名称应以本地区、本部门机构名称命名或与本地本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关联,在公开认证信息中应注明主办单位名称。政府网站应在头部标识区域显著展示网站全称。网站头部使用国徽的须满足国家使用规范。
第二十九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名称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州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为www.dali.gov.cn,政务域名为大理州人民政府.政务,政务新媒体的名称为“大理州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代表大理州人民政府。
(二)各县市政府网站的域名按照《政府网站发展指引》设置,规范为www.xxx.gov.cn,其中xxx为各县市汉语拼音名称全称或字头组合;政务域名为xxx县(市)人民政府.政务,其中xxx为县市中文全称或简称。政务新媒体名称应按照《云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规定设置。
第三十条 政府网站底部功能区应列明党政机关网站标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入口、云南省政府网站曝光台、网站标识码、政府主办单位及联系方式、ICP备案编号、公安机关备案标识和网站地图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政府网站网页设计应简洁明了、清新大气,保持统一风格,符合万维网联盟(W3C)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七章 运行维护
第三十二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应当维护用户正当权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系统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资料。
第三十三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运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
(二)各承办部门须保障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正常运行和提供服务,保证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在工作日和节假日24小时开通,方便公众访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向社会提供服务,应及时向上级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三)州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和州政府门户网站的日常运维由州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12县市政府门户网站的日常运维由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专栏)授权部门和政府网站授权栏目承办部门对本部门发布的信息负责;自建政府网站的运维工作由各主办单位自行负责。各政务新媒体的运维工作由各主办单位自行负责。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等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管理制度。各级各部门应切实做好本级本部门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与网站服务提供商及社会化服务单位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确保网站安全,保证一旦出现突发情况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承办单位应加强对服务提供商及社会化服务单位的管理,应与服务提供商及社会化服务单位签订信息安全保密协议,明确职责划分,强化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安全监管,保障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安全。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出现安全问题,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应加强信息安全审核把关,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对外发布。对负面、发布后可能会引起舆情的信息内容,确需对外发布的要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方能发布,并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后续问题。
第三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应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互动内容的监管,网站互动系统主管部门应强化审查,对散布有碍安定团结、歪曲事实、危害社会的信息内容要及时妥善处理,以免造成不良社会舆论。
第三十九条 大理州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的用户管理、密码管理和数据备份管理,按照《大理州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用户管理制度》《大理州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密码管理制度》和《大理州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数据备份管理制度》(大政办通〔2019〕115号)执行。
第九章 网站创新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政府网站要积极探索个性化服务、开放式架构、大数据支撑等创新应用,积极拓展网站服务边界,强化与政务服务网信息共享,以用户为中心,借助大数据技术,为用户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智能化服务,主动推送用户所需信息。
第四十一条 州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具有良好的可拓展性,各级各部门可按程序向州电子政务管理中心申请,依托集约化平台开展基于互联网的应用拓展创新。如需另行支付费用的,所需经费由申请单位承担。应用系统的技术支撑由州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应用系统的使用管理由申请单位自行负责。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网站对全州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进行应用拓展、技术升级等操作,须先向州政府办公室申请,经评估并获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章 评估通报
第四十三条 州政府办公室每年对州级部门从信息发布数量、信息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在州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四十四条 州政府办公室对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实行日常监督和季度通报制度。各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州政府门户网站栏目授权单位如出现严重错别字、更新不及时等情况,州政府办公室将按照问题严重程度对相关县市和部门采取内部提醒、通报批评、约谈等方式,并对县市、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问题重复出现的,予以从重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