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等部署要求,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和机构改革情况,县人民政府对以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废止《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洱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洱政发〔2012〕19号)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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