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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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地震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2-01-05   浏览次数:   【字体:

洱源县地震局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省、州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部门的相关信息,特编制《洱源县地震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本部门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依申请获取本部门没有主动公开的信息。《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本部门依法公布除保密以外的各类信息。本部门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具体内容为:

1.机构职能;

2.文件,包括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文件解读;

3.动态,包括震情统计信息、执法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督察整改、公示公告;

4.服务,包括权责清单、办事指南、双随机一公开;

5.主动公开,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依申请公开指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洱源县人民政府网站(www.eryuan.yn.gov.cn)是第一公开平台。此外,还采用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会议(座谈会、咨询会)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部门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本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部门申请获取。本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部门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洱源县地震局局办公室;办公地址:洱源县茈碧湖镇宁新璐南侧;联系电话:0872-5122563;传真号码:0872-5122563;邮政编码:6712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部门申请公开本部门的信息,应填写《洱源县地震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网站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2.申请方式

1)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2)电子政务邮箱申请:申请人通过邮件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直接投递电子政务邮箱yangxiquan@dali.yn.cegn.cn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传真至本机关受理机构,并与受理机构确认申请是否收到。

4)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本单位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5)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洱源县人民政府网站首页“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填写相关信息进行提交。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查询码,申请人可在申请页面查询申请办理情况。

3.申请处理

1)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部门掌握的信息,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部门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处理时限

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之后,将在第一时间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的资料。如不能当面提供的,将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来获取申请公开的资料,但最迟不超过20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申请费用

本部门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如申请人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