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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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3-09-13   浏览次数:   【字体:

洱源县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洱源县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1.乡村振兴局内设机构、职责职能、工作规则、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2.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以洱源县政府网站(www.eryuan.yn.gov.cn)公开和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形式为主进行公开。洱源县乡村振兴局当面受理点:洱源县乡村振兴局办公室;办公时间:春夏季 311031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秋冬季 111228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8725123624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洱源县乡村振兴局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洱源县乡村振兴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

(一)受理机构     

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洱源县乡村振兴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洱源县茈碧湖镇文康路32号。

办公时间:春夏季311031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秋冬季 111228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8725123624

传真:0872-5123624   

电子邮箱:eyxfpb@163.com   

邮政编码:671200   

(二)申请受理方式      

申请人向洱源县乡村振兴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下述两种方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洱源县乡村振兴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递送洱源县乡村振兴局。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可通过传真方式申请,传真号码为:0872-5123624    

4.邮寄申请。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可通过邮寄递送,邮寄地址为:大理州洱源县茈碧湖镇文康路32号洱源县乡村振兴局办公室,邮编号码为:671200

5.邮箱申请。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可通过邮箱递送,邮箱为:eyxfpb@163.com    

   6.洱源县乡村振兴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洱源县乡村振兴局在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递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作出如下处理:  

1.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洱源县乡村振兴局掌握的政府信息,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的机关,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予以处理,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针对不同的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洱源县农业农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窗口投诉:洱源县乡村振兴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5123624,地址:洱源县茈碧湖镇文康路32号县乡村振兴局;  

纪检监察投诉:洱源县纪委监委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5127283    

信函投诉:洱源县纪委监委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通信地址: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15号,邮政编码:6712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上级政府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