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设置
1、机构名称:中共洱源县直属机关委员会
2、内设机构:中共洱源县直属机关委员会内设中共洱源县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委办公室。
3、总体情况:洱源县直属机关党委是县委领导下,归口县委组织部管理的机关党务工作部门。党委现设党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1人,党委专职委员2人,兼职委员3人。2011年末,党委下属11个党总支,107个党支部,有1501名党员。
4、领导班子:
5、地址:洱源县行政中心
电话:0872-5127288
邮编:671200
二、工作职能:
(一)洱源县直机关党委工作职责
县直属机关党委是县委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的专门从事县直属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部门。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县委“三定”方案批复,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5、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6、负责党委所辖党(总)支部的组织、宣传、纪检和党建工作。
7、完成县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县直机关纪委工作职责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县直属机关纪委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2、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3、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4、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三)党委书记主要职责
党委书记在县委领导下,按照党章规定负责主持党委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召集党委会,结合党委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指示,研究安排党委工作和重大事项。
2、了解掌握各总支、支部及党员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时作出相应指导意见和工作安排。
3、协调内外关系,形成机关党建工作合力。
4、抓好党委的学习,定期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搞好“班子”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
5、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主要职责
1、协助书记开展好工作,当好书记的参谋和助手。
2、负责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纪委的工作要求和纪委会通过的各项决定。
3、加强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联系,重大事项及时汇报。受理党员、群众的控告和申诉,接待和处理好来人来访工作。
4、主持纪委委员会议,传达贯彻执行上级纪委的指示等各项工作,查处机关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5、完成党委和上级纪检机关交办的其它任务
(五)办公室工作职责
办公室在党委集体领导下和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协助党委书记、副书记综合管理党委日常工作,协调党委下属总支、支部工作关系,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草拟送审有关报告、计划、总结和文件。
2、负责党刊征订和收发、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审核发展党员和党员转正的相关资料。审批各党(总)支部调整请示,做好党委党员信息系统维护和党内统计工作。
3、负责党委各类来往文件的收发、传递、立卷归档和会议记录工作,负责接待、保密和保卫工作。
4、协助领导组织本党委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党委印鉴管理和干部职工的考勤工作。
5、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协助领导做好公务用车的管理和党委的财务管理业务工作。
6、认真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办事指南
(一)党组织的设置
1、总支部委员会
机关党员在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的,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 50 人,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委员会或党支部。机关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 5—7 人,最多不超过 9 人。
2、党支部委员会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在 7 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 7 人( 不含 7 人 ) 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 1 人。党支部或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机关正式党员不足 3 人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联合组成支部委员会(联合党支部)。
机关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 3—5 人,最多不超过 7 人,设书记 1 人,也可增设副书记 1 人。委员分别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等。委员人数少的可由组织委员兼任纪律检查委员。
(二)党员发展工作
1、发展党员的工作方针和原则:
发展党员的工作方针:发展党员坚持“十六”字工作方针:“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
发展党员的原则:《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志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也反对关门主义。”
2、发展党员的程序和手续
⑴申请人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
⑵党组织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⑶填写入党志愿书。当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经过认真审查和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之后,准备讨论他的入党问题时,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
⑷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
⑸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以后,还要经上级党组织(党委)批准。
⑹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⑺预备党员一年预备期满后,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⑻支部作出能否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报上级党委审批。
(三)党纪处分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员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经过留党察看,仍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1、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应当履行的手续
党员违反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1) 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 ,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委审查批准。
(2) 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处分时,无特殊情况,应通知受处分党员到会,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其他党员为其辩护。
(3)党组织对党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认真听取其说明情况和申辩。
(4) 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 ( 或结论 ) ,经上级批准后,应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5) 处分决定批准后,要及时将批复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有关部门。
(6) 决定和批准党员处分,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也不允许任何口头决定和批准,必须写成正式材料,履行报批、审批手续。
2、处分党员的主要依据:
违纪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依据包括:错误事实依据、纪律依据 ( 政策依据 ) 和参考依据 ( 即附加考虑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的条件 ) 。错误事实依据是主要的处分依据,包括错误事实的情节、性质以及造成的后果。纪律依据(政策依据)是指党的政策、党章和党内制定的党纪、处分规定等。参考依据是指在决定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时,要把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等作为参考条件。根据本人态度的好坏等因素,可在适用党纪范围内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
(四)如何交纳党费
洱源县直属机关党委在党费收缴方式上,采取党员按月向党支部交纳党费、支部按季度上交党委、党委按季度上交组织部的收缴方法进行收缴。
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责任编辑: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