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查行政许可、建设工程场地地震烈度复核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咨询服务。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关于邮电通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的通知》(邮电部国家地震局 邮部联[1998]285号 1998年4月3日) (3)《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4)《大理州执行〈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大政发 [1998] 45号 1998年12月2日) (5)《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6)《关于认真贯执行州政府[1998]45号文件的通知》(大理州计划委员会、大理州地震局联发文件 大计投资[2001]55号 大震局字[2001]10号 2001年2月19日) (7)《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七条解释的通知》(云政办发[2001] 109号 2001年6月4日) (8)《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9)《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办事流程: ①领取洱源县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表,并填表,加盖公章; ②提交发展和改革局预备立项批文、住建局规划意见; ③提交建设工程场地地勘报告和建设工程图纸; ④地勘报告和建设工程图纸审核; ⑤批复。 地震行政许可不收费, 建设工程场地地震烈度复核和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由建设单位向有资质服务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办事承诺:依法办理、公开公正,7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公地址:洱源县茈碧镇宁新路东段南侧。 联系电话:0872-5122563 承办人:李春荣 2、行政执法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2)地震行政处罚: ①未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②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处罚; ③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3)地震行政确认: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验证和项目登记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地震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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