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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洱源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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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大理投资兴业,促进大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地方实际,特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外来投资者在大理州行政辖区内投资的领域、行业和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州政策规章明令禁止的以外,不受任何限制。

第二条  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明确招商引资适用的各项优惠政策,依法依规兑现招商引资承诺。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服务遵循依法行政、高效便捷、责任到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实行首办责任、服务承诺、限时办结和行政问责等制度。

招商引资项目签订投资协议后,州级相关部门、各县市重点产业主抓部门及项目推进小组实施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倒逼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展联审联批,实现外来投资一窗式办理、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

实行招商引资项目一对一全程跟踪推进。凡是客商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县市分管投资项目所属行业的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项目推进小组;投资3亿元以上的项目,州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投资项目所属行业的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项目推进小组;如项目需要,可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实行项目推进帮办,协助企业开展工作。

第四条  除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及举办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或残疾人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的项目用地可按相关程序采取划拨方式供给,其他用地一律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

各类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大理州和项目落地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城镇)规划,用地出让程序、开发建设条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鼓励发展旅游文化、高原特色农业和食品加工、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和大健康、现代物流、矿冶建材六大产业和信息、新材料、消费品制造三个后续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用地指标对重点产业倾斜。

鼓励企业进园区落户,国家级、省级园区、特色园内项目用地优先统筹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用地指标,优先保障项目环境容量。

对鼓励类重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预期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带动作用大小,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五条  执行国家发改委核定批准的目录电价,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化交易客户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执行市场化交易电价,努力降低用电成本。

第六条  鼓励外资、外贸发展,培育和扶持龙头企业,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对我州外贸外资发展的支持。

2016年起至2020年,对注册和税费缴纳在大理、出口大理地方产品的,且年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每出口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的专项补助。同时,以上年度出口额为基数,每增加1美元再给予0.02元人民币的增量补助,当年新出口企业,以出口额的一半计算。每户企业两项补助资金合计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

2016年至2020年,对当年实际利用外资达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每到位1美元给予0.05元人民币的专项补助。每户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PPP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及外来投资企业在用水、用电、用气、交通、通讯等方面的收费标准与本区居民和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外来投资者为有关人员申请落户的,公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投资者在就医和就学等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子女就学等方面尊重投资者的选择,教育部门给予适当照顾,禁止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八条  按国家规定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减免、关税减免等相关政策。

积极参与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企业可自主选择申报、纳税和查验放行口岸,实现多地通关、如同一关

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全面实施全国检验检疫一体化、无纸化作业方式,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以及质量稳定、风险低、负面清单外的产品简化报检随附单证,降低抽检查验比例,实现即报即放和快检快放,提高窗口直接放行比例。

第九条  对适用《云南省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试行)》(云招商委办发〔20164号)的招商引资中介人,对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模式的落地项目,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奖励以人民币支付,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50万元。同时,州级对符合条件的中介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对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群众反映佳的优质企业给予奖励,向贡献突出、行业认可、社会公认的优秀企业家授予大理州荣誉州民等荣誉,鼓励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为地方发展建言献策、参政议政。

对依托招商引资项目引进的科技领军人物、科研学术居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产业技术领军人才、技师类人才等,积极争取和兑现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奖励。

第十一条  依法保障外来投资者及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惩处各种侵犯外来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生产经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和督查部门对行政机关和各有关单位依法行政及勤政、廉政、遵守服务承诺制度情况进行督查,鼓励举报三乱和各种违规违纪行为。重点严肃查处吃拿卡要、增加外来投资企业负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招商引资违纪违规举报电话:0872-2332159

第十三条 相关政策措施如遇国家有关政策变动,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各县市(园区)可在国家政策法规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招商引资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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