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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羽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洱源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6日
  • 来源:洱源县凤羽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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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羽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类别 执法种类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处罚依据 原实施单位 职责边界划分
1 义务教育 行政处罚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8年第27号)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8年第27号) 洱源县凤羽镇人民政府
2 规划建设 行政处罚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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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规划建设 行政处罚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
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洱源县凤羽镇人民政府
4 规划建设 行政处罚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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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规划建设 行政处罚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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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规划建设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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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水利 行政处罚 对渡口经营人未在渡口设置停靠、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等安全设施或者未配备必要救生设备的处罚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2012年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渡口经营人应当设置停靠、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勘划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线和渡口界限标志。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渡口经营人未在渡口设置停靠、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等安全设施或者未配备必要救生设备的,由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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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水利 行政处罚 对渡口经营人未勘划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线和渡口界限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告示牌的处罚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2012年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渡口经营人应当设置停靠、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勘划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线和渡口界限标志。
第二十六条 渡口经营人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告示牌,对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文号和《渡口守则》等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渡口经营人未勘划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线和渡口界限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告示牌的,由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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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卫生健康 行政处罚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洱源县凤羽镇人民政府
10 自然资源 行政检查 地质灾害险情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洱源县凤羽镇人民政府
11 城乡规划 行政检查 农村住房建设检查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9号)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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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水务 行政检查 防汛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洱源县凤羽镇人民政府
13 水务 行政检查 水库大坝、尾矿坝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洱源县凤羽镇人民政府
14 自然资源 行政检查 对排水设施检查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洱源县凤羽镇人民政府
15 安全生产 行政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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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消防安全 行政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云南省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云南省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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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管制物品 行政强制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予以制止、铲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洱源县凤羽镇人民政府
18 城乡规划 行政强制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洱源县凤羽镇人民政府
19 自然资源 行政强制 对地质灾害险情紧急的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洱源县凤羽镇人民政府
20 水务 行政强制 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洱源县凤羽镇人民政府
21 卫生健康 行政强制 对饲养动物开展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洱源县凤羽镇人民政府
22 电力 行政强制 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洱源县凤羽镇人民政府
23 城乡规划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在新建住房竣工后未按时限将原有住宅用地退还集体,未自行拆除地上附着物行为的处罚。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洱源县凤羽镇人民政府
24 城乡规划 行政处罚 对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违反规定,未经村庄管理机构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放线进行施工行为的处罚。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洱源县凤羽镇人民政府
25 城乡规划 行政处罚 对在村庄内搭建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期满后不及时拆除,恢复原状行为的处罚。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洱源县凤羽镇人民政府
26 城乡规划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村庄规划区内的土地用途行为的处罚。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洱源县凤羽镇人民政府
27 城乡规划 行政处罚 对在村庄范围内破坏、损毁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行为的处罚。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洱源县凤羽镇人民政府
28 城乡规划 行政处罚 对村庄范围内擅自砍伐或者毁坏绿化树木、花草行为的处罚。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洱源县凤羽镇人民政府
29 城乡规划 行政处罚 对村庄范围内破坏、污染公共饮用水源行为的处罚。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洱源县凤羽镇人民政府
30 城乡规划 行政强制 对在村庄内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洱源县凤羽镇人民政府
31 城乡规划 行政强制 对在村庄内搭建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期满后不及时拆除,恢复原状行为的行政强制。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洱源县凤羽镇人民政府
32 生态环境 行政检查 洱海保护治理日常巡查检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十六条 。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五条。 洱源县凤羽镇人民政府
33 民政 行政处罚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洱源县民政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34 民政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洱源县民政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35 民政 行政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九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洱源县民政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36 民政 行政处罚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九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洱源县民政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37 自然资源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洱源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38 农业农村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洱源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39 城乡规划 行政处罚 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行为的处罚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项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40 城乡规划 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0条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41 城乡规划 行政处罚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纸屑、烟头、茶叶等废弃物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42 城乡规划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43 城乡规划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44 城乡规划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45 城乡规划 行政处罚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款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46 城乡规划 行政处罚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47 城乡规划 行政处罚 对损坏、偷盗窨井盖的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款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48 城乡规划 行政处罚 对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的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49 城乡规划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的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50 城乡规划 行政处罚 对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的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款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51 城乡规划 行政处罚 对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款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52 城乡规划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款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53 交通运输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洱源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54 交通运输 行政处罚 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 洱源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55 交通运输 行政处罚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款 洱源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56 交通运输 行政处罚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洱源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57 交通运输 行政处罚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洱源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58 交通运输 行政处罚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洱源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59 农业农村 行政处罚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60 农业农村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61 农业农村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62 农业农村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63 农业农村 行政处罚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洱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64 水务 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洱源县水务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65 水务 行政处罚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洱源县水务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66 水务 行政处罚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洱源县水务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67 水务 行政处罚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洱源县水务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68 水务 行政处罚 对集中式饮水工程禁止事项的处罚 《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洱源县水务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69 文化旅游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在禁止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洱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70 文化旅游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洱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71 林业草原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72 林业草原 行政处罚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73 林业草原 行政处罚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74 林业草原 行政处罚 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75 林业草原 行政处罚 对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76 林业草原 行政处罚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77 林业草原 行政处罚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78 林业草原 行政处罚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79 林业草原 行政处罚 对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三条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80 林业草原 行政处罚 对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处罚 《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二十六条 《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二十六条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81 林业草原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82 林业草原 行政处罚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83 林业草原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84 林业草原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85 林业草原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86 林业草原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的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款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87 林业草原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蜂、烧山狩猎的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六项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88 林业草原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第三项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七项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89 林业草原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第四项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八项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90 林业草原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垃圾的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第五项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九项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91 林业草原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十项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92 林业草原 行政处罚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93 林业草原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94 林业草原 行政处罚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95 林业草原 行政处罚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96 林业草原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97 林业草原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98 消防安全 行政处罚 对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洱源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99 消防安全 行政处罚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七项 洱源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100 消防安全 行政处罚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洱源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101 消防安全 行政处罚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洱源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102 消防安全 行政处罚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洱源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103 消防安全 行政处罚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洱源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104 消防安全 行政处罚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洱源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105 消防安全 行政处罚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洱源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106 交通运输 行政处罚 对自用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行为的处罚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2012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第二十条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洱源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依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凤羽镇辖区内发生的此事项由凤羽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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