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洱源资讯 / 专题专栏 / 专题列表 / 洱源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披露)平台 / 卫生健康

以案释法:洱源县某医院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放射性危害工作人员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案

  • 洱源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5日
  • 来源:州政府网站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大理白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以案释法8

洱源县某医院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放射性危害工作人员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案

一、案情介绍

 2024年9月14日,洱源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辖区某医院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1名从事放射性危害工作人员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并拍照对证据予以固定,按执法程序立案。该医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介于该医院为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较轻,且该医院内其他从事放射性危害工作人员均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职业健康体检,洱源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该医院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案情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第八十七条规定: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该医院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1名从事放射性危害工作人员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适当,裁量合理,文书制作标准、程序规范。

三、思考建议

本案是一起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典型案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业健康检查法定义务,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规范管理,切实保护好广大医务工作者的职业健康。洱源县卫生健康局对医院相关人员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教育,该医院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并立即改正相关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