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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洱源县某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洱源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5日
  • 来源:州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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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以案释法9

洱源县某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一、案情介绍

2024年4月3日,洱源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辖区某酒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李某某、彭某某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并拍照对证据予以固定,按执法程序进行立案。该酒店的前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洱源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该酒店予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案情评析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该医院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李某某、彭某某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适当,裁量合理,文书制作标准、程序规范。

三、思考建议

住宿场所属于公共场所,其卫生管理水平与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紧密相关,住宿场所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客观上对酒店其他工作人员和消费者存在安全隐患。住宿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时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将其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住宿业经营者要加强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学习,落实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履行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的法定义务,不断提升住宿场所卫生水平。县卫生健康局对该酒店当事人进行了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教育,当事人已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并全部改正了相关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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