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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洱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与管理办法》《洱源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洱文旅规 〔2021〕 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洱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与管理办法》《洱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830

    (此件公开发布)

洱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大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洱源县境内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文字等;

  ()传统音乐、舞蹈、美术、戏剧、曲艺、杂技等;

  ()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传统体育和游艺;

()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关的管理、开发、利用、经营等活动,应当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场所、生态环境进行人为的改造和破坏。

第四条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县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定期组织对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的检查。

第五条 洱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名录分为国家级、省级、州级和县级四个等级,分别是由国务院、云南省人民政府、大理州人民政府、洱源县人民政府公布。按照逐级推荐的程序,由下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六条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名录,并明确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办法。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规划,其中县级项目经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由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拟列入县级或者拟推荐为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八条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评审后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及其保护责任单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拟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名录及其保护责任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原则上每三年推荐、评审和命名一次。

第十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立档案;

(二)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三)保护与该项目有关的实物和场所;

(四)开展该项目的研究、展示和宣传活动;

(五)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制定该项目的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其他应该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责任单位,因保护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变更、单位撤销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护职责的,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重新认定保护责任单位。

      第十二条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抢救性保护应当在专家指导下进行,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一)采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真实、完整记录;

(二)征集、收购和保存相关资料、实物,保护相关场所等;

(三)采取特殊措施培养传承人。

第十三条 传统文化保护区应当以保护划定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科学合理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来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与研究;

(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和传播活动;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项目的保护利用设施建设;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和实物的征集;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书籍、音像制品的整理出版;

(七)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表彰、奖励;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的,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专项经费的,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保护职责的,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撤销其保护责任单位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93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929日。


洱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机制,鼓励和支持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有效开展传承活动,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和《大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结合洱源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分别由文化部(文化和旅游部)、云南省文化厅(文化和旅游厅)、大理州人民政府,洱源县人民政府认定的承担国家级、省级、州级或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传承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推荐和认定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命名等程序。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评审、推荐;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在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评审、推荐;申报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评审、推荐。

第四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命名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原则上每三年推荐、评审和命名一次,具体事项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或推荐为县级和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并传承某项国家级、省级、州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带徒传艺,培养后继人才,德艺双馨。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推荐和认定为县级和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六条申报县级和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工作单位和职业,当前的工作和生活情况;

(二)申请人传承该遗产项目的传习时间和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在该项目世代传承谱系中的序位、影响力和独特性;

(四)申请人在该遗产项目的传承、发展中的显著业绩及相关荣誉;

(五)申请人传承该项遗产项目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七条洱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实行逐级推荐申报程序。首先由个人或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向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推荐,报洱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由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推荐的,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属县级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可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洱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第八条洱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审核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材料,遴选出符合条件的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名单提交由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的洱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遴选出符合条件的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名单,报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确定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上报名单,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并向社会公示20日。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的县级传承人由县人民政府下发文件予以命名、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洱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事项:

(一)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二)积极参加所承担项目的宣传、展示、研讨、交流等活动,每年参加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宣传展示活动不少于3次;

(三)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积极开展传承活动,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每年举办传承培训辅导活动不少于1期,收徒不少于3人,授课时间不低于24课时;

(四)努力从事所承担项目的创作和研究,提供高质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或其他智力成果,每年撰写相关保护名录的技术性论文或资料不少于1份,个人手工作品每年至少制作报交2件;

(五)积极配合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做好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记录、整理工作;

(六)积极采取措施,完整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关原始资料、实物;

(七)每年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提交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定期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传承情况并自觉接受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检查。

第十三条镇乡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洱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其主要方式有:

(一)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

(二)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和相关传承活动;

(三)组织开展相关研讨、展示、宣传等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

(四)提供展示、宣传及其它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帮助。

(五)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国家级、省级、州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第十四条各项目保护责任单位要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多种方式,全面记录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主要作品,建立传承人档案。

第十五条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要对本区域内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每年进行一次评估考核,考核按照项目的特点,重点针对传承和展演的成果进行,考核结果报洱源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洱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项目保护责任单位负责,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和传承人必须每年签订《洱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协议书》和《洱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年度传承工作承诺书》,明确不同项目传承人的年度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洱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事项的,经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按级别分别报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经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按级别分别报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批准,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八条洱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连续两年年终考核不合格者,由各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提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按申报、审核、认定程序取消其传承人资格。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93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929日。

洱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协议书

甲方(项目保护责任单位):

乙方(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机制,有效地保护与传承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大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洱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洱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与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签订《洱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必须每年与本辖区内的我县县级和县级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签订《洱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协议书》,并按协议内容指导和督促代表性传承人完成各项工作。

二、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履行好以下职责:

1、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2、积极参加所承担项目的宣传、展示、研讨、交流等活动,每年参加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宣传展示活动不少于3次;

3、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积极开展传承活动,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每年举办传承培训辅导活动不少于1期,收徒不少于3人,授课时间不低于24课时;

4、努力从事所承担项目的创作和研究,提供高质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或其他智力成果,每年撰写相关保护名录的技术性论文或资料不少于1份,个人手工作品每年至少制作报交2件;

5、积极配合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做好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的记录、整理工作;

6、积极采取措施,完整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关原始资料、实物;

7、每年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提交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定期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传承情况并自觉接受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检查和考核。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由甲方报州、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一份。

项目保护责任单位                    代表性传承人

法人代表(签章):                    签章:

                             

洱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年度传承工作承诺书

(项目保护责任单位)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机制,有效地保护与传承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大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洱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洱源县县级和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对年度传承工作向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作出如下承诺:

一、对年度传承工作做出承诺并与项目保护责任单位签订《大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协议书》,并按协议的内容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

二、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三、承诺本年度举办传习班      期,计划培养传承人      人;

四、努力从事所承担项目的创作和研究,撰写相关保护名录的技术性论文或资料      份,制作CD      份,视频      份;

五、积极配合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做好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的记录、整理工作,个人每年亲自制作手工作品      件;

六、定期向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包括传承人基本情况,传承人从事与保护名录有关的活动及获得荣誉等情况,传承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更新情况);

七、珍惜国家给予的荣誉,保护文化遗产的权益不受到损害,不利用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进行非法活动。

承诺人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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