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管规 〔2021〕 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执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规范茈碧湖水库、海西海水库、三岔河水库、西湖水生动物放生,防止外来物种对茈碧湖水库、海西海水库、三岔河水库、西湖水生动物和水域环境的侵害,维护生物多样性。经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现将《洱源县茈碧湖水库、海西海水库、三岔河水库、西湖水生动物放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洱源县茈碧湖水库、海西海水库、三岔河水库、西湖水生动物放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茈碧湖水库、海西海水库、三岔河水库、西湖(以下简称“三库一湖”)水生动物放生,防止外来物种对“三库一湖”水生动物和水域环境的侵害,维护“三库一湖”生物多样性,确保“三库一湖”水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洱源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放生是指团体、协会、个人或者民俗行为在“三库一湖”投放符合规定物种的活体水生动物的活动。
第三条 在“三库一湖”进行放生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放生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计划,保证质量、种源纯正,形式合法、保障到位的原则。
第五条 提倡科学放生,为提高放生的成活率,鼓励单位、协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依法依规参与到洱源县农业农村局开展的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中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都有保护“三库一湖”水域生态环境安全的义务。禁止在“三库一湖” 开展非法放生活动。
第七条 “三库一湖”内允许放生的种类仅限于:鲫鱼、鲤鱼、白鲢鱼、花鲢鱼和泥鳅等对水质净化有益的鱼类以及螺丝(土著)、贝壳类(土著),禁止其他水生动物及水陆两栖动物的投放。
第八条 在“三库一湖”禁止放生外来物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安全要求的水生动物。
第九条 用于放生的水生动物应由有种苗繁育资质、水产养殖许可证书的单位、团体和个人提供,放生的水生动物须种源纯正,应当出具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条 禁止将放生器具、垃圾等丢弃在水体和岸边,严禁损坏放生区域及周边公共设施及绿化苗木。
第十一条 在“三库一湖”放生管理规定:
(一)民俗放生管理
村民因民俗开展放生活动的,放生活动组织者应提前7日向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备,3个工作日内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作出是否许可的答复,在符合放生的条件下,村民需在所属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在日常习俗的投放点湖岸上开展放生活动。
(二)团体与协会和个人的放生管理
除村民因民俗开展的放生外,其他一切形式放生(含团体与协会和个人)活动的组织者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放生活动的时间、品种、规格、数量及参与人数。从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要作出是否许可的答复。因宗教活动实施放生的,先经洱源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同意后再报县洱海管理局备案,跨区域的宗教放生还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团体与协会和个人的放生活动需提交放生备案表;放生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材料(包括放生的种类、来源、数量、规格,时间、地点、人数、组织方式等)。
2.组织者有效身份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等。
3.产地检疫检验合格材料。
经备案后方可进行放生。对不符合放生规定的,不允许放生,如违反本办法的放生由农业农村局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放生的地点:除民俗以外的放生活动实行定点放生制。由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分别在茈碧湖码头、海西海34孔桥、西湖村南登桥头、西湖村东登村桥头四个点设置放生点,放生活动必须在放生点开展,禁止在定点放生地点外的地点开展放生活动。其中三岔河水库属于洱源县城、牛街乡、三营镇饮用水源地,同时兼顾大理市海东开发区饮用水的直供,为确保水质三岔河水库严禁一切水生动物的放生。
第十三条 放生监管:
(一)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三库一湖”放生活动的全程监督管理及日常监督管理,洱源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因宗教活动实施放生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与洱源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共同进行放生活动的全程监督管理,洱源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在开展水生动物放生活动时,应当做好放生水生动物的鉴定和消毒工作,在洱源县农业农村局技术指导下进行,放生鱼类应当体质健壮,没有病伤,经检验不合格或未经消毒的鱼类对水生动物不得放入“三库一湖”内。
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由洱源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放生活动应当由放生组织者严格按照备案事项开展,不得随意更改,如有变更的,应按本规定第十一条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 县级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放生知识及相关规定的宣传,为正确引导放生活动打好舆论基础,把正确的放生方式、方法、操作要求及物种入侵的危害性等广而告之,使放生组织者、参与者依法依规科学放生。
第十七条 县级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水生动物资源保护重要意义,以及无序放生活动对“三库一湖”生态安全危害等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保护“三库一湖”水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确保放生活动科学有序、安全规范。
各乡镇人民政府与洱源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加强对宗教放生活动的引导和管理,组织佛教协会等加强放生知识及相关政策的宣传。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三库一湖”水生动物放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洱源县水生动物放生备案登记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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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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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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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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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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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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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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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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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协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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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协会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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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交 材 料 |
1、书面申请报告,报告须注明:(放生种类、来源、数量、规格、时间、地点、人数、组织方式等)。 2、产地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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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 |
乡镇人民政府( 盖章) 经手人 :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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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意见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盖章) 经手人: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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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审查意见 |
县洱海流域管理局(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此表一式三份,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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