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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洱源县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洱政规 〔2022〕 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

《洱源县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119

(此件公开发布)


洱源县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2016112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规20182号,以下简称州《实施意见》)精神,全面深化洱源县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历史,以人为本。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应当尊重行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客观现实,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2.循序渐进,稳改结合。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应当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循序渐进、稳改结合,成熟一项改革一项。

3.依法规范,鼓励创新。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运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手段,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经营。

4.统筹兼顾,融合发展。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兼顾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推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的不同定位,结合城市发展实际,不断完善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指标体系和动态监测调整机制,优化城市交通结构。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一)科学调控运力规模。根据城市规模、人口数量、公共交通发展程度、道路拥堵状况、巡游车运力、网约车发展态势等因素,建立巡游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对运力投放进行动态调控,逐步实现市场调节,促进出租汽车运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

(二)实行经营权期限制管理。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管理,经营权期限为8年。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且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新增巡游车经营权配置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招投标方式,配置给符合条件的企业。

(三)建立经营权退出管理机制。经营权期限届满后,收回经营权重新配置,经营者可以重新申请经营,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原经营企业优先配置。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经营企业,收回原有指标按规定重新配置或视情况核减其巡游车经营权指标。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四)健全利益分配制度。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应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组织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驾驶员、企业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巡游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营运关系。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承包人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逐步降低。

(五)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定期对市场供求情况、主要运营指标、企业经营成本、驾驶员收入水平等情况加强监测和分析,建立巡游车运价评估、动态调整机制,健全运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运价水平和结构。

(六)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入股等方式,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的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方便公众乘车,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四、规范网约车管理

(一)实现平稳过渡。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和省、州《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已接入平台的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实现平稳过渡。

(二)规范准入管理。网约车经营者作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在本县注册,并具有相应服务机构,配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负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获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工信、公安、网信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后,向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网约车平台企业、网约车辆、网约车驾驶员在获得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提供非巡游的出租汽车服务。

(三)完善市场调节机制。网约车运力规模实行市场调节,结合我县特点,综合考虑人口数量、出行需求、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实行明码标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四)规范网约车辆管理。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使用7座及以下乘用车并持有本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网约车车型档次应高于本地巡游车标准,合理设置明显标志、标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针对跨区域运输的网约车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运营安全。按照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加强对网约车异地驻点经营、网络信息安全、平台企业劳动关系、网络支付结算行为、依法纳税、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各种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网约车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五)规范驾驶员管理。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有本地户口或居住证,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没有被扣满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等,并按规定通过条件核查和考核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六)规范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标准提供运营服务,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价格违法等行为。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权益。

(七)落实平台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承担承运人、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社会责任,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组织运营车辆、确定服务价格、制定服务标准、驾驶员管理和服务监督等网约车经营活动管理。线上要加强对网约车经营全过程的动态监管,确保驾驶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实行非现金支付结算。线下要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八)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事件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或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退出网约车经营。

五、优化市场环境

(一)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加快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机场、火车站、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码头等交通枢纽设置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候客区,商场、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出租汽车临时停车位和出租汽车候客区,为出租汽车运营和乘坐提供便利。规划建设出租汽车驾驶员中心、服务站等服务网点,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体系,把驾驶员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情况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检查情况,将社会各界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评价结果运用到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中,实现优胜劣汰。

(三)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合法用工,加强对驾驶员法制、职业道德、业务技能、文明礼仪、安全和治安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引导出租汽车驾驶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依法营运、规范服务、文明从业。出租汽车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工会组织的重要作用,广泛开展关爱驾驶员活动,努力创建出租汽车行业和谐劳动关系。

(四)提升市场监管水平。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实施联合监管,构建精准化、全程化的监管体系,不断提高对巡游车的动态监管能力,强化对网约车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和全过程监管。加强出租汽车安全管理,建立科学、合理、具体的出租汽车安全防护措施,切实维护乘客和驾驶员的人身安全。

(五)严厉打击违规行为。按照“属地管理、联合执法”的原则,坚持日常打击与集中整治相结合,专业打击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打击非法营运长效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加大惩处力度。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洱源县深化出租汽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洱政办发〔2016158号)文件精神,洱源县深化出租汽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全县出租汽车改革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履职尽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推动出租汽车改革各项政策平稳实施。

(二)维护社会稳定。要清醒地认识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做好此次改革的维稳工作。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加强矛盾隐患化解排查,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预警机制,确保社会稳定。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活动,强化社会沟通和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群众关注的问题。对出租汽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改革内容以及本县的改革方案,要加大宣传,充分凝聚社会共识。同时,密切监测舆情,及时掌握舆论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对人为炒作和不实信息及时予以澄清和查处,防止误读错读和负面炒作,及时回应舆情,为改革政策的落地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建立与行使交通行政权力相适应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经费预算。健全出租汽车管理机制,建立洱源县出租汽车政府监管平台,保障平台运行资金投入,运用信息化技术提升监管水平。

(五)加强绩效考核。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督促考核机制,将出租汽车改革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评,加强对重点工作任务的督查督办,推动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附:关于《洱源县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洱源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