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政规 〔2022〕 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洱源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2年1月29日
洱源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政办规〔2019〕7号)、《大理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大政规〔2020〕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的原则,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条 洱源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个人均应当遵守本细则,主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履行消防安全义务,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人员职责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居民、个人是本单位或者经营、住宅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经营者、使用者、户主是本单位或者经营、住宅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督导、考评、约谈、问责机制,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完成年度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除履行国家、省、州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重点工作目标考核综合责任状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目标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落实下列规定:
(一)健全消防安全“一委一办三员”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日常宣传教育,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支出;
(三)对未列入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列管目录的单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四)在居民住宅区、古镇、连片村寨内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五)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和村(居)民开展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等内容的消防演练,发生火灾后迅速组织扑救,维护火场秩序,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六)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不能消除的火灾隐患进行督促整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消防工作保障措施;
(二)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火灾规律、特点, 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治理和行业部门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含消防站)和规划内的消防装备建设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指导督促能源行业在制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指导督促粮食系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规模以上工业生产企业、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行业消防规划和布局,督促落实行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电信和互联网等信息通信行业应急体系和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及管理,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监督通信运营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职责,保障消防通信畅通;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促石油、石化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公共体育场馆等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教育活动统筹安排;负责权属范围内的体育场馆等公共体育设施以及主(承)办的大型体育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中的消防安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宗教人士年度培训内容;
(五)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移交的应当处行政拘留的消防违法行为,立案侦办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组织公安派出所按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消防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通行、停靠保障和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六)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司法行政系统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
(八)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将消防业务经费、应急救援经费、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工资、日常消防装备经费等消防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根据需要拨付消防专项配套资金,并对消防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国家规定,将消防规划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在城乡建设用地上合理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队(站)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十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村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在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居民小区内合理划分停车区域,按标准对消防车通道逐一划线、标名、立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内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行为进行劝阻;指导督促能源液化气、天然气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应急避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督促公交系统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
(十三)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大型商场、超市、石油成品油零售行业和商贸流通领域外资外贸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大型商贸展销会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 的行业消防安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星级酒店、A级景区和旅行社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六)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治理,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十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电气产品、消防产品、电动自行车等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电气产品、消防产品、电动自行车等质量违法行为;督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等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职责;严格审批“四名一文一传”核心区域和保护区域内电动车销售、租赁和生产、仓储等场所;指导督促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八)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洱源县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的防火工作;指导督促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九)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十)退役军人事务、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消防职责;
(二十一)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消防安全需求;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依法按照职责分工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落实国家、省、州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规定,并开展下列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群众落实消防安全规定,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在公共场所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
(二)合理划分消防安全管理网格,每个网格确定至少1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2名协管员,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应急演练;
(三)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在村民住宅集中区、居民小区、城中村、出租房等区域配备必要的灭火、逃生、救护等消防器材;
(四)指导村(居)民做好自建房屋消防安全防护,负责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村(居)住宅,以及公共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对不能消除的突出火灾隐患,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五)开展区域联防、多户联防,以及日常消防安全防火巡查,及时劝阻违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行为;
(六)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电动车的停放和充电开展检查,指导物业管理单位合理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点和安装具备国家标准的充电装置,及时消除隐患;
(七)对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障人士等群体开展精准帮扶,督促监护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八)发生火灾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期火灾,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维护火场秩序、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国家、省和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分析研判本单位火灾风险,积极消除火灾隐患,有效遏制火灾事故,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火灾防范措施,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明确本单位和直属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工作职责,组织消防工作检查考核;
(三)根据需要建设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做好维护保养,确保状况良好;
(四)保障消防安全所需的经费;
(五)标注标识消防车辆通道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对占用消防车通道、影响消防车登高作业,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进行劝阻,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石油石化、轻工化工、物流运输、装饰装修、餐饮服务、民宿客栈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个体经营户和居民、个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觉服从消防安全管理,做好经营、使用场所和住宅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落实国家、省和州消防安全责任制,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
(二)重点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依法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培训、考核、监督”四项工作制度;重点单位应当自消防救援机构界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确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通过消防安全管理人培训平台,向列管的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网上报备;
(三)对已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火灾危险性分析,采取有针对性的火灾预警和处置措施;
(四)对外营业的,应当将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向社会公布;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文物建筑管理单位除应当落实国家、省和州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保护管理要求,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保证防火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名城保护范围重点区域、重点保护对象、消防重点地段、单位及场所应当设置智慧消防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农家乐和民宿经营管理者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制定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按照有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三)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
(四)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消防救援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落实农家乐和民宿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提高有关场所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五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不落实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约谈:
(一)年度消防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二)对消防工作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力量建设等消防工作任务推进缓慢、落实不力的;
(三)本地、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的;
(四)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予以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或连续两年消防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要求督促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的;
(三)依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一年内被约谈两次的;
(四)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依规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一)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火灾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发生火灾事故以后,经查实已经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
(三)其他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八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一委一办三员”,一委:乡镇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一办: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消防办公室,三员:消防办公室、行政村分别设管理员,村民小组设协管员。“重点单位”,是指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并由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公布列管的单位。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7日。
洱源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