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政规 〔2022〕 6号
茈碧湖、海西海和西湖是洱海的源头,同时,茈碧湖、海西海还是州级自然保护区,西湖还是国家级湿地公园。为进一步保护茈碧湖、海西海和西湖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优化水生态结构,打击非法捕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前洱海保护治理的要求及茈碧湖、海西海和西湖生态环境资源现状,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茈碧湖、海西海和西湖实行全湖禁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茈碧湖、海西海及西湖水域及其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向外延伸50米内的区域。
二、禁渔期: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禁止内容:1.在通告明确的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垂钓等活动;2.禁止在禁渔区范围内放置一切捕捞渔具;3.禁止在集市、水产品加工厂储存、晾晒、加工和收售茈碧湖、海西海、西湖鱼虾类水产品冒充欺诈消费者;4.禁止在沿湖集市、道路两旁粘贴、悬挂加工销售茈碧湖、海西海、西湖鱼虾类广告;5.禁止在茈碧湖、海西海、西湖放生外来物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安全要求的水生动物。
违反以上禁止内容的,一经查获,由县市场监管局、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中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开展方式:禁渔期间,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州生态环境局洱源分局、县水务局、县洱海流域局、县林草局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将开展机动巡逻和联合联动执法。
五、生态调控:禁渔期间,需实行生态调控的,由县洱海流域局根据生态环境监测情况制定调控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和捕捞天然资源的,应向县洱海流域局报备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强化宣传: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禁渔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县级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大力宣传禁渔的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七、其他:禁渔期间,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谩骂、殴打、寻衅报复执法人员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举报地址及电话:
洱源县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 0872—5126771
洱源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0872—5127216
洱源县水政执法大队 0872—5123173
洱源县市场监督综合执法稽查大队 0872—5127863
洱源县洱海流域环境保护治安大队 0872—5123107
洱源县茈碧湖镇人民政府 0872—5123347
洱源县牛街乡人民政府 0872—5313001
洱源县右所镇人民政府 0872—5334400
特此通告
2022年12月1日
洱源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