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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51881C/2022-00294
  • 发文字号: 洱政发 〔2012〕 4号
  • 公文种类: 通知
  • 发文机关: 洱源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328728068000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关于印发《洱源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洱源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0日
  • 来源: 洱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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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政发20124

洱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洱源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办局(司行社):

《洱源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洱源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州人民政府和县委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县政协监督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阳光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清廉政府和创新政府。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干事;不断增强执行力、创新力、凝聚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行使职权,落实职责,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县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及职权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国务院和省、州人民政府及中共洱源县委统一领导下的洱源县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国务院和省、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州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和强化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行使以下一般职权:

  (一)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决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领导县级各行政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县级各行政部门决定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财政预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体、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民政、公安、民族宗教、司法、监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及工作部门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设调研员、副调研员。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并主持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对县长负责。调研员、副调研员负责县长指派或委托的工作,并对县长负责。

县长在外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二条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负责分工范围内和县长指派的工作。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向县长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既要按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副县长之间按分工范围实行AB角责任制。A角和B角分管的工作,特殊情况下,双方互相顶替。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外事(接待)办公室、县信访局、县法制局为其内设正科级机构;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县人民政府督查室为其内设副科级机构;县人民政府驻昆办事处为其所属正科级机构;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局为其隶属正科级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处理政府日常工作,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24个,分别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科学技术局(与县科学技术协会合署办公,不计政府机构个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与中共洱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不计政府机构个数)、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县卫生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主任、局长属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县人民政府设置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5个,分别是:县档案局、县苍山保护管理分局、县邓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县供销合作社、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其局长和主任对县人民政府负责。

县人民政府设置直属事业单位1个:县地震局。其局长对县人民政府负责。

县人民政府设置其他机构3个,分别是:县国家保密局、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县人民政府研究室。其局长和主任对县人民政府负责。

县人民政府设置部门管理机构2个,分别是:县旅游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旅游局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管理,其局长对县人民政府负责;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其局长对县人民政府负责。

县粮食局为县发展和改革局所属正科级机构;县商务局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所属正科级机构;县畜牧兽医局、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为县农业局所属正科级机构;县森林公安局为县林业局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其局长和主任对县人民政府负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挂县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县林业局加挂县湿地管理局牌子;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加挂县新闻出版局、县版权局牌子。

县邮政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洱源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洱源县分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洱源分公司、云南广电网络洱源支公司、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县气象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统计局洱源调查队、县公路养护段、县烟草专卖局(公司)和县人行、银监办、农行、建行、农发行、邮政储蓄银行文康路支行、信用联社及保险企业等是省、州垂直领导的在地方的办事机构(企业),同时接受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并对县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所属各办、局的主任、局长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及省州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事项,全县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应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县级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乡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

(一)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

(三)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

(四)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五)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强化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第五章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努力使政府的各项行政行为真正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合法性审查、登记和备案制度。凡以县人民政府或县级行政机关名义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决定、通告等规范性文件,在起草、签批等制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报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登记、备案,确保政府决策的合法性。

  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六条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侵权而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要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对因行政纠纷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要依法应诉。

第六章    服务承诺

第二十八条严格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保密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和文件,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充分保障公民对政府工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

第二十九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行为,精简审批事项,积极推行电子政务,优化办事程序,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十条推行服务承诺制。县人民政府履行公共服务的部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度为目标,将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违诺责任。

第三十一条推行首问责任制。人民群众到县级行政部门咨询或者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推行限时办结制。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要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

对各类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行政管理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向上级机关报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实行领导问责制。坚决治理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县人民政府领导自觉接受州人民政府的问责监督。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镇乡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问责。       

第七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会议形式根据研究问题和参加范围不同分为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政府党组会议和其他专题会议。

第三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参加,相关方面主要负责人列席,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各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要会议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总结、部署县人民政府一段时期及年度重要工作;

(三)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分析讨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五)讨论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召开,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列席人员为县人民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县监察局局长、县发改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局长、县信访局局长、县人民政府研究室主任及与议题有关的部门主要负责人。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各一位领导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各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要会议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讨论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县委审定、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定、重要政策措施;

(四)研究讨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

(五)研究审定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大额和机制性资金安排使用、新增财力安排使用、国有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划拨等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行政机关干部职务任免和对集体、个人的奖惩;

(七)听取县长、副县长、调研员和各镇乡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讨论决定各镇乡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县人民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讨论需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三十七条 县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县长、与议题有关的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监察局局长、与议题有关的副主任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紧急事项;

(二)通报、交流县人民政府重要工作贯彻落实情况,安排布置有关工作;

(三)讨论县人民政府领导提出的需要协调解决的具体工作事项;

(四)讨论需要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亦可到工作现场召开。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参加,与议题有关的单位领导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有关干部人事工作和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十九条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与议题有关的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属于县长、副县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条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经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初步审核确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会议文件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参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县长请假,并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会议主办部门一般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方案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

第四十四条 会议纪律。参加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的人员非特殊情况不得请假,不得迟到,不得中途退场,发言不得离开会议主题。会议期间应关闭移动电话或设置为振动档。涉及保密内容的会议,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和纪律。               

第四十五条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和其他专题会议决定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督办落实。

对县人民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认真办理,不得延误,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

对每年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年度工作任务,实行项目责任制,明确目标,责任到人,定期督促检查,认真抓好落实,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八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六条各镇乡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云南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和《大理白族自治州行政机关文秘工作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呈报;不符合公文办理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第四十七条除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公文必须统一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处理。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如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 凡属请示、报告,必须坚持一文一事、一个主报单位,对请示、报告不分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报告一般不作答复。

  第四十九条各镇乡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批。

第五十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核,分管副县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县长签发。

  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包括按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或授权副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报分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

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部门代拟的文件,先由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再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有关办文程序办理。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保密的,应及时公布。

  第五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纪要或决定事项,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

第五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人民政府批转或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九章作风纪律

第五十四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用科学发展观武装自己的头脑。县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

第五十五条县人民政府领导要带头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扎扎实实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县人民政府领导每年下基层时间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五十六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开好每年的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统一认识,增进团结,强化党内监督。县人民政府领导要带头开好双重民主生活会,以党员身份自觉参加所在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

第五十七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在县内下乡,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简化接待礼仪。

  第五十八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九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六十条 对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的应酬性、礼仪性、事务性活动,应由邀请单位事先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视情况作统一安排。

  第六十一条在外事活动中,必须严守外事纪律,既要热情友好、礼仪适度,又要谦虚谨慎、不卑不亢,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赠送和接受涉外礼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县人民政府领导接待来访客人,除参加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活动外,需要宴请的,原则上按对等、对口原则安排有关领导代表县人民政府宴请一次。除中央领导、外国贵宾、中央部门主要领导和省、州党委、政府领导,县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陪同到镇乡。接待工作既要做到热情周到,又要体现务实从简。

  第六十三条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离县出差或休假,本人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县长报告,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把离县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通报其他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差回县后,应向县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其他县人民政府领导。

  第六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离县出差,应当事前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告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六十五条对县人民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认真办理,不得延误,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

  第六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第六十八条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洱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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