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办局(司行社): 《洱源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洱源县人民政府 洱源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在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县委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县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全面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努力推动全县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和美丽幸福新洱源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讲政治、顾大局,解放思想、开拓务实,遵章守法、认真履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并主持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对县长负责。 第五条 副县长负责分工范围内和县长委托的工作,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既要按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副县长之间按分工实行AB角责任制。A角和B角分管的工作,特殊情况下,双方互相顶替。 县长、副县长可委托主任、相关副主任处理一般事务。 第六条 在县长的领导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县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交办的事项。 第七条 县长在外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通知,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三章 县人民政府职责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国务院和省、州人民政府及中共洱源县委领导下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县人民政府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州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行使以下一般职权: (一)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决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领导县级各行政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实施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执行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管理各项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机关,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章 全面履行职能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增长,保持物价相对稳定,确保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加强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十六条 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加强公共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和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五章 完善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决策制度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公示听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网络问政、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社会公示、专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乡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社会公示、专家咨询等形式听取正面和反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规范行政执法,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第二十一条 以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法制局组织起草或审查,通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确保合法性。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解释工作,由县法制局承办。 县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通过座谈会的方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通过听证会的方式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二十二条 单行条例、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应当定期清理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侵权而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要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对因行政纠纷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要依法应诉。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 第二十六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与群众的监督。对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结果及时通报相应媒体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各级各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和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重视网络等现代媒体的舆论监督,及时整改、回应、主动改进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批阅、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有关信访反映问题的解决。 第八章 实施政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凡拟对外发布的政府信息,应事前进行保密审查。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扩大政府信息公开,推行网络问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涉密事项外,应及时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或报刊、广播、电视上公布。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州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积极探索运用政务微博、微信、短信等现代信息手段发布信息。 第九章 学习制度 第三十二条 实行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制度,加快领导干部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履职能力,促进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学习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建设学习型政府。 第三十三条 集体学习由县长、副县长参加,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学习内容按综合理论法律法规和经济形势两个类型分别组织开展。主要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法律知识等,研究分析经济形势。 第三十五条 综合理论法律法规学习一般每年安排2次,经济形势研究分析一般每季度安排1次。综合理论法律法规学习主要采取自学、集体讨论、专题辅导、印发学习资料等形式开展。经济形势研究分析主要以集体讨论、专题辅导等形式开展。 第三十六条 集体学习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综合理论学习方案制定及实施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室负责,法律法规学习方案制定及实施由县法制局负责,经济形势研究分析方案制定及实施由县发改局负责。 第十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领导碰头会议、专题会议、县长办公会议、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参加,相关方面主要负责人列席,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大决策。 (二)总结、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草案。 (四)应由全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碰头会议一般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和部署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对各项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决议等。 (二)通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分管工作近期进展情况和交流相关信息。 (三)讨论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的事项。 (四)讨论需要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处置的紧急事项。 (五)通报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周知的重要事项。 县人民政府领导碰头会原则上每月第1周、第3周周一上午召开。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往后顺延。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召开,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列席人员为县监察局局长、县发改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县信访局局长、县人民政府研究室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法制局局长、县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及与议题有关的部门主要负责人。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各一位领导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决定、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和县委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决议的事项。 (三)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报告、制定或修订单行条例的议案及其他重要事项。 (四)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改革开放和环境敏感区开发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 (六)研究审定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大额和机制性资金安排使用、新增财力安排使用、国有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划拨等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讨论决定行政机关干部职务任免和对集体、个人的奖惩。 (八)听取县长、副县长和各镇乡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讨论决定各镇乡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县人民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需要研究、学习的重大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领导碰头会议讨论确定或由县长指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 第四十一条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提出会议方案报县长审定后召开,会议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领导可以委托主任或相关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县人民政府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专项问题,决定和部署有关工作。 (二)听取并研究决定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重点工作。 (三)研究解决某一地区在一定时间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 (四)部署县人民政府专项工作。 (五)研究解决某一行业(产业)、企业发展或项目建设等存在的重要问题。 第四十二条 县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县长、与议题有关的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监察局局长、与议题有关的副主任、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通报、交流县人民政府重要工作贯彻落实情况,安排布置有关工作。 (三)讨论县人民政府领导提出的需要协调解决的具体工作事项。 (四)讨论需要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亦可到工作现场召开。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参加,与议题有关的单位领导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有关干部人事工作和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四条 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领导碰头会议讨论的议题,经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初步审核确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会议文件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领导碰头会议参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县长请假,并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六条 凡属副县长或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原则上不提交县人民政府会议讨论;除特殊情况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会议讨论。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一般报经县长审批,按照方案严格执行。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系统工作会议,不得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文和召开,不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确需邀请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四十八条 副县长出席召开的业务性工作会议,原则上不得要求镇乡长参加。确需镇乡长参加的,应当报县长批准。 要求镇乡长参加的会议,镇乡长不得请假,在州内出差的,应当尽量返回参加会议。 第四十九条 会议纪律。参加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领导碰头会议、专题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的人员非特殊情况不得请假,不得迟到,不得中途退场,发言不得离开会议主题。会议期间应关闭移动电话或设置为振动档。涉及保密内容的会议,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和纪律。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云办发〔2012〕29号)等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办,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不直接受理请示、报告性公文。 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公文,应退回报文单位。除特殊情况外,县人民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 第五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该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第五十二条 向州人民政府上报的请示,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以及撤销或变更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县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长签发。 第五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副主任审核,报相关县人民政府领导审签。其中涉及财税、重大经济政策和环境敏感区、重大资源开发利用等重要事项,由县长签发。 第五十四条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须经副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重大事项由县长签发,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县长签发。 第五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各部门不得向镇乡人民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不得要求镇乡人民政府报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人民政府批转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五十六条 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事项,部门间的意见分歧的,牵头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研究,经双方协商形成统一意见后,才能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前需征求部门意见的,经联系副主任同意后,各相关部门按时限要求完成。 第十二章 督查及落实反馈制度 第五十七条 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确保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切实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五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督办、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分级办理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决定,及时反馈执行情况。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党委和县委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政府工作报告》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领导碰头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 (三)州县领导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 (四)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五十九条 不断创新督查工作方法,建立年度重要工作督查制和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制,强化政府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年初安排部署,年中督促检查,年末考核通报,确保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六十条 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签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照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应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督查部门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六十一条 建立工作推进月报告制度,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镇乡人民政府应将上月工作情况,特别是新安排、新部署的工作,新投产、新开工的项目,以及各项重点工作、重大项目进展情况,于当月2日前报县人民政府督查室汇总后报州人民政府督查室。 第十三章 公务活动 第六十二条 除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县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镇乡、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各类会议和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县人民政府领导宴请、接见会议代表和合影。 第六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须报县长批准。不得将报告、讲话等工作性文稿整理汇编署名公开出版。除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个人发表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以及公开出版的著作,按要求报批及保密审查。 第六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按照中央、省、州、县的相关要求,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遵守各项廉政建设规定。 第六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州县有关规定执行。县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照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 第六十六条 严格控制一般性公费出国考察,县人民政府领导外出考察要根据工作需要,有明确的任务,出国(境)考察向州外事部门申请安排,出访回国后1个月内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提交出访报告;各镇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安排出国(境)考察。 第十四章 作风纪律 第六十七条 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州县的实施办法,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努力改进学风、文风、会风,切实精简文件,倡导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反对虚报浮夸、急功近利,努力营造心齐气顺、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第六十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府等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各项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九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和工作行程报告制度。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各镇乡镇乡长离县外出,应当事先报告县长同意。外出结束返回县内后,应当向县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 县长、副县长每个工作日上午、下午的工作安排应该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收集汇总、互相通报。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必须事先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请示,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的名单等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及时向县长报告,并向县委呈报,部门副职离县外出由部门正职报告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第七十条 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州县有关廉洁从政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条件为自己及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所有工作部门及其所属、隶属、管理的正科级、副科机机构,适用于中央、省、州驻洱源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行政管理机构。主要包含: (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县法制局、县外事(接待)办公室、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县信访局为其内设正科级机构;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为其内设副科级机构;县人民政府驻昆办事处为其所属正科级机构;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局为其隶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处理政府日常工作,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 (二)县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24个,分别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科学技术局(与县科学技术协会合署办公,不计政府机构个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与中共洱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不计政府机构个数)、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县卫生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主任、局长为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三)县人民政府设置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5个,分别是:县档案局、县苍山保护管理分局、县邓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县供销合作社、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其局长和主任对县人民政府负责。 (四)县人民政府设置直属事业单位1个:县地震局。其局长对县人民政府负责。 (五)县人民政府设置其他机构3个,分别是:县国家保密局、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县人民政府研究室。其局长和主任对县人民政府负责。 (六)县人民政府设置部门管理机构2个,分别是:县旅游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旅游局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管理,其局长对县人民政府负责;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其局长对县人民政府负责。 (七)县粮食局为县发展和改革局所属正科级机构;县商务局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所属正科级机构;县畜牧兽医局、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为县农业局所属正科级机构;县森林公安局为县林业局所属正科级机构。其局长和主任对县人民政府负责。 (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挂县外国专家局牌子;县林业局加挂县湿地管理局牌子;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加挂县新闻出版局、县版权局牌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县商务局加挂县招商合作局牌子。 (九)县邮政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洱源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洱源县分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洱源分公司、云南广电网络洱源支公司、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县气象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统计局洱源调查队、县公路养护段、县烟草专卖局(公司)和县人行、农行、建行、农发行、邮政储蓄银行文康路支行、信用联社及保险企业等是省、州垂直领导的在地方的办事机构(企业),同时接受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并对县人民政府负责。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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