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政发〔2014〕31号
洱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洱源县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
《洱源县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洱源县人民政府
2014年8月6日
洱源县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洱源县民间创业热情,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推进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7号)和《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云工信中小〔2014〕474号)文件要求,以及大理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大理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大理州财政局、大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理州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转发《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大工信发〔2014〕100号)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持的新创办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微型企业)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任一组织形式,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标准,并带动5人以上(含5人)具有云南省户籍人员就业。
第三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办)牵头协调全县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各镇乡(企业办)配合协调本辖区内的扶持工作。县民营办(原非公办)会同工商、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办、教育、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县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形成县级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各方参与、建设管理并重的工作机制。从2014年4月至2016年底,每年扶持创办100户微型企业。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
组长:段孔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员:杨文平 县工信局局长
尹乐春 县工商局局长
李 强 邓川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李树林 县财政局局长
杜 金 县人社局局长
董泽锋 县金融办主任
李 昌 县教育局局长
李茂荣 县工信局副局长
赵万春 县工商联副会长
杨延福 县总工会副主席
李琼慧 团县委副书记
国赟霞 县妇联副主席
李 灿 县工信局非公办主任、副主任科员
县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领导小组在县工信局下设办公室,与民营办(原非公办)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李茂荣同志担任,李灿同志为办公室副主任,成员从县工信局、县工商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金融办等部门适时抽调,具体负责全县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日常工作。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5万元的工作经费。在实施期限内,若上述领导小组人员发生人事变动的,按变动后的对应职位领导进行替换,不再另行发文。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新创办的微型企业(2014年4月至2016年12月,下同)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后,政府给予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州、县财政按5:3:2的比例承担。
第六条 新创办的微型企业有贷款需求的,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银行贷款支持。
第七条 新创办的微型企业免收按规定涉及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 扶持办理
第八条 享受创业扶持政策的微型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云南省户籍人员;
(二)无在办企业;
(三)创办的企业投资规模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
(四)重点扶持申请创办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民族手工艺品加工、特色农产品生产、旅游资源开发、林下经济种植加工等类型企业。
(五)带动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云南省户籍人员就业。
(六)从事建筑业、房地产、桑拿按摩(不包括盲人按摩)、网吧、洗浴及娱乐等限制性行业,暂不纳入扶持发展范围。国务院明令取缔关停的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等15种重污染小企业,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限期淘汰和关闭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落后产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小水泥、小火电、小炼油、小煤窑、小炼铁、小玻璃“新六小”企业等禁止性行业,禁止纳入扶持发展范围。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创业者,持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开立银行账户且使用自有资金已超过7万元,即可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时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书(附件1);
(二)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微型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书(附件2);
(四)投资资金证明(主要指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非人工费用经营性支出的有效票据凭证,其中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费用计算时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30%);
(五)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书(有贷款需求企业)(附件3);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条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后移交县民营办会审。初审材料每个月集中移送一次。
第四章 扶持会审
第十一条 创业扶持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成立会审委员会,具体人员如下:
主 任:杨文平 县工信局局长
成 员:李茂荣 县工信局副局长
林源明 县工商局副局长
施云峰 邓川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倪争荣 县财政局副局长
陆 隽 县人社局副局长
胡灿洲 县教育局副局长
李 灿 县工信局非公办主任、副主任科员
王彩云 县工商局企业注册监管股股长
寸富全 县财政局企业股股长
梁红英 县政府金融办
会审委员会在县工信局(民营办)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李茂荣同志兼任,成员从会审委员会成员单位适时抽调,具体负责申请创办企业的实地查验,并在此基础上召集相关单位进行会审,会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以由会审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同时,负责上报年度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通过会审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的补助资金;定期公布并上报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有关情况;指导监督扶持微型企业的资金使用、企业生产经营、劳动用工情况;引导微型企业守法经营等。在实施期限内,若上述会审委员会人员发生人事变动的,按变动后的对应职位人进行替换,不再另行发文。
第十二条 县民营办应当及时将会审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第十三条 县民营办、工商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补助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每年1月底前向州财政部门提出清算上年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申请,并安排好县级承担的扶持微型企业创业发展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县民营办每月汇总通过会审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县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六条 微型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应当按《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补助资金应当按审定的投资计划书确定的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用途使用。
第六章 贷款和担保支持
第十七条 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向县民营办提出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申请,县民营办汇总后推荐给承贷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要简化操作流程,积极创新和开发适合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并为扶持对象提供相应的信贷服务和担保支持。
第十九条 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积极为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对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机构,优先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符合《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10〕16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0号)规定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申请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有关贴息政策、补贴政策和税费优惠政策。新创办并经营满一年,且符合《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云金办发〔2014〕16号)规定的微型企业,可参加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试点,按规定申请10万元以内信用贷款。
第七章 培训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信、工商、财政、教育、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创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动员有创业能力的各类人员参与创业,并提供创业帮扶服务。
第二十二条 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等内容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加强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介机构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第二十四条 将邓川工业园区培育为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园、微型企业创业基地,鼓励支持微型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引导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第二十五条 探索建立县级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共同构成的微型企业帮扶机制,协助解决微型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微型企业“成活率”。
第二十六条 积极组建微型企业服务联盟,探索建立微型企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微型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和推广产品。
第二十七条 全面推行行政指导,通过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多种方式,引导微型企业守法经营。
第二十八条 县民营办负责抓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宣传工作,通过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民营办会同工商、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企业生产经营、劳动用工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严厉查处微型企业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微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民营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按规定追回补助资金。
(一)不按创业投资计划书使用补助资金的;
(二)虚报实际货币投资额的;
(三)投资凭证票据虚假的;
(四)出租、出借扶持资格的;
(五)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扶持资格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记入市场主体诚信系统,并纳入全国企业信用公示平台公示。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领取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的微型企业两年内申请注销的,注销前应当向县民营办书面报告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县民营办、工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扶持审核、使用、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家公职人员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民营办定期公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相关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县民营办要主动接受省、州上级扶持微型企业创业发展工作的专项督查,并按季度向上级民营办报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情况。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微型企业,均指享受扶持政策的微型企业。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民营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16年12月31日。
附件:1.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书
2.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书
3.云南省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书
4.云南省微型企业经营场所现场查验记录表
5.申办微型企业流程图
6.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资金申请流程图
附件1
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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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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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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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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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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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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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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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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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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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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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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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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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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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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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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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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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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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户基本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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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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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人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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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人员签名(手印) |
性别 |
户口所在地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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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
合伙投资人签名(手印)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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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本人按照规定组织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所有材料(包括文字、文件、数据、图片、合同和凭证等)的真实性负责;本人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扶持,对涉及此项工作的相关部门及人员,不采取吃请、馈赠、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县(市、区)工商局初审意见 |
经审查, 无在办企业,所提交材料齐备,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会审委员会意见 |
经实地查验和专家审查, 企业符合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要求,建议扶持。
会审专家签字:
会审委员会主任: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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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全体雇用员工、全体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附件2
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书
姓 名:
企业名称:
投资项目: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日期: 年 月 日
一、创业人员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学历:
户籍所在地:
二、创业项目概况
1. 重点扶持行业:□ 加工制造 □ 创意设计 □ 科技创新 □ 软件开发
□ 商贸流通 □ 技术咨询 □ 服务贸易 □ 民族手工艺品加工
□ 特色农产品生产 □ 其它 (可手写)
2、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表
注:自有资金使用情况相关票据凭证附后。
三、项目运行计划
1、经营地址、面积、租金
2、主要产品或主要服务内容
四、市场预测及营销策略
1、目标客户:
2、市场容量以及其变化趋势估计:
3、本项目具有的优劣势:
五、创业投融资计划
1. 融资计划
2. 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
附件3
云南省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书
申请企业(盖章)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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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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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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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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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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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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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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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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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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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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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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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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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经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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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申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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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使用意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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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民营办推荐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提供
附件4
云南省微型企业经营场所现场查验记录表
企业名称 |
|
企业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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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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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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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地性质 |
自
有 |
租 赁 |
其
它 |
私房 |
单位房屋 |
宾馆 |
商城 |
商务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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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地面积(㎡) |
|
经营场所
查验意见 |
经营场地是否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 |
是 |
否 |
现场实物及相关费用是否与已投入自有资金相匹配 |
是 |
否 |
场地查验人:
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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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经营场地性质栏,在相对应的栏目下打“√”,属“其他”类
的要注明具体性质;
2. 经营场地面积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积计算,单位平方米;
3. 经营场地勘查意见栏,根据实际情况在“是”、“否”后面打
“√”,并在该栏目中写明具体查验意见。
现场查验,由县(市、区)民营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
附件:5 申办微型企业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