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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洱源县县级建设项目前期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洱源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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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政办发〔2014144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部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洱源县县级建设项目前期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洱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

 

 

洱源县县级建设项目前期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县重点建设项目县级前期费(以下简称前期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云南省省级重点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云财建〔2014193号)、和《大理州州级建设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暂行)》(大财建〔20129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前期费是指用于安排各建设项目单位开展县级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以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审批、核准等至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前期费的使用、安排和管理坚持“多方筹集、预算管理、专账核算、责任挂钩、滚动回收、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五条  前期费的资金拨付、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等按照政府财政资金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筹资渠道

第六条 前期费采取财政预算安排、银行贷款、部门筹资等多渠道筹集。

第七条 县级建设项目前期费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级、州级财政补助;

(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按规定从项目建设资金中收回的前期费用;

(四)专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政府信用贷款;

(五)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中安排的前期费;

(六)部门自筹;

(七)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可统筹用于前期费的资金。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前期费以建设项目为载体,主要用于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中央、省、州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或县级重点建设项目。对单个建设项目安排的前期费,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5%以内。

第九条  前期费的使用范围:

(一)直接费用。主要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编制费,环保、用地等专题编制费、前期工作的招标代理服务费、重大项目规划编制等经费;

(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咨询和评估审查费、委托审计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以及经县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超过单位项目预拨前期费的30%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围绕中央、省、州、县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根据建设规划,结合各行业重大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及进度,拟定年度内建设项目前期费计划。

第十一条 申请安排前期费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列入国家、省、州中长期建设计划或者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

(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已具有经批准的项目方案研究成果。

(三)符合国家和省、州、县投向的项目。

(四)县本级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前期费时必须提交正式书面申请报告,陈述项目前期工作方案、前期工作绩效目标,并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报项目主管部门复核审查。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进度计划目标、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已安排上级前期费使用情况、县级前期费落实情况、申请县级前期费数量等);

(二)项目前期编制合同;

(三)项目专业规划和项目建议批复文件;

(四)项目法人、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证明文件;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项目主管部门对填报资料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及附件的完整性进行初审汇总并提出意见后,报县财政局审核。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协商县发改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在年度确定前期费预算额度内,提出前期经费安排意见,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实行滚动制度的建设项目,由县财政局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确定,前期费分配计划下达时应当予以明确。

 

第五章  拨付程序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按照“按计划、按预算、按合同”的原则,审核相关单位资金拨付申请,核定拨款额度,将资金提前预支或拨付到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前期费计划下达后,前期费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前期工作目标和项目建设单位,对确因主要内容和目标调整、变更或者遇不可抗拒因素作出调整、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各前期费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前期费的使用和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可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前期费使用不符合安排计划所规定内容的;

(二)未按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前期费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前期费的;

(四)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五)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前期费使用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机制,责任挂钩,奖惩结合。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要与县财政局签订项目前期费工作目标责任书(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实行核销制度的前期费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会同县财政局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决定报县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对项目前期费予以核销。

第十九条 经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前期费予以核销:

(一)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但自审批、核准、备案之日起2年内没有组建法人的;

(二)已开展前期工作,但自批准前期工作之日起超过2年还未获准实施的;

(三)已开展前期工作,但项目投资审批部门明确不再实施的项目;

(四)经批准核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前期费用款计划下达三个月后仍未使用的,由县财政局收回资金;凡违反使用规定的,从项目主管部门从自有资金中退回。拒不退回的,由县财政局从预算中扣回,并停止安排该项目主管部门下一年度一切前期费。

第二十一条 根据基建财务制度规定,对批准建设的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前期费投入应当统一计入建设成本。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统筹落实好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并从项目到位资金中归还县财政安排的前期费,并缴入县级国库实行滚动使用。对符合中央、省、州和县要求的新一轮建设项目重新安排前期费,建立良性循环机制。

 

第七章 核算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是前期费资金统一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前期费的筹措和拨付,以及对县级建设项目前期费的安排、管理和回收等监督考核。县级前期费由县国库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三条 前期费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单独建账、分项目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的规定,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前期费进行严格管理和核算,切实加强前期费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项目前期费,不得将资金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八章 考核验收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县级预算单位前期费较集中的项目主管部门,在向县财政局报送年度项目前期费预算安排计划时,必须报送上一年度前期费使用情况总结。前期费的使用单位,前期工作完成后分项目形成验收材料,已完成项目必须报送验收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对每年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绩效考核。对项目前期工作实施良好、资金管理规范、严格控制支出、节约成本开支、前期费回收率高的单位,由县财政局、县发改局提出奖励方案,报请县政府审定后,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要求上缴而未缴前期费的单位,县财政将按未上缴额,扣减下一年度前期费及该部门的其他项目预算,直到缴清。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前期费或者前期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缴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的项目前期费预支资金,缓拨、减拨、停拨尚未拨付的前期费,并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县级以前年度前期费管理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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