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政办发〔2015〕1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办局(司行社): 《洱源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洱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洱源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助保金池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 第三章 贷款对象、贷款条件与担保方式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五章 贷款业务操作 第六章 贷款回收管理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洱源县小微企业发展,帮助小微企业客户融资,根据省金融办、中国建设银行云南分行《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云金办[2014]294号)和洱源县人民政府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行签订的《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指建设银行向“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为洱源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建设银行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助保金”是指由“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建设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 第五条 “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生产经营周转,可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二章 助保金池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 第六条 建立助保金池原则 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建立助保金池,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七条 助保金池资金来源 助保金池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组成。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首次入池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首年合作开展的业务总量不超过助保金池内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10倍,第二年及以后不超过15倍。 第八条 企业助保金缴纳比率 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先行缴纳助保金,缴纳比例为实际获得贷款额的3%,企业再次办理“助保贷”业务时,如果贷款额度没有增加,可不用再缴纳企业助保金。 第九条 助保金池账户管理 助保金管理机构在建设银行洱源支行分别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其中:企业助保金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资金本金仅限于提供“助保贷”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建设银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政府风险补偿金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账户内资金本金仅限于“助保贷”业务的代偿,利息收益可由助保金管理机构根据与政府的约定支取。 第十条 企业助保金使用 当企业贷款发生逾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建设银行可申请启动代偿程序。建设银行通知助保金管理机构后,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 第十一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 当助保金不足代偿银行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由建设银行和县助保金管理机构各按50%进行分摊,建设银行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交补偿申请,助保金管理机构以政府风险补偿金偿还逾期贷款本息,补偿金额为不足部分的50%。 第三章 贷款对象、基本条件与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 贷款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建设银行最新的客户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列入“助保贷”业务企业名单。 (二)符合洱源县县域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属于政府扶持对象,符合建设银行行业信贷政策,有固定经营场所,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 (三)企业在建设银行的信用等级为12级(a级)及以上或申请评分卡数据驱动评分结果在250分及以上。 (四)客户在建设银行开设基本账户,承诺结算占比不低于建设银行贷款额度占企业贷款总额度的比例,且不低于50%。 (五)信誉良好,通过人民银行企业征集系统及其他第三方征集渠道查询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不良征信记录。 (七)无参与民间高息借贷,高风险投资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民间高息借贷行为。 (八)例外情况由建行一级分行负责核准。 第十四条 担保方式 除企业缴纳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外,贷款企业须提供评估价值不低于贷款额度50%的、符合建设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 采取评分卡评分的企业“助保贷”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采取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办法进行评级的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含)。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 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根据借款人的债项评分或信用等级及对建设银行综合回报情况,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 第十八条 还款方式 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循环贷款在额度有效期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 第五章 贷款业务操作 第十九条 签订助保金合作协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行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 第二十条 客户筛选 贷款客户主要从“目标客户库”名录中筛选,名录企业由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建设银行双方推荐。 第二十一条 受理准入 建设银行经办机构受理客户的业务申请,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初审,确定是否符合基本准入条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由建设银行和县金融办共同报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客户调查 建设银行经办机构依据有关信贷业务的要求,进行双人实地贷前调查。重点对申请人借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以及第二还款来源等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客户评价 贷款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且在建设银行未评级的客户,建设银行评价人员运用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评分卡对其进行评价,对企业经营与信用状况、企业主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在建设银行的账户结算等指标进行综合打分。 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银行评价授信人员组织信用评级、撰写调查评价报告,确定授信额度,组织授信业务申报材料。 第二十四条 贷款申报 采取评分卡评分的企业,使用《中国建设银行“助保贷”业务申报书》,按“速贷通”业务申报流程进行申报。按评级管理办法评级的企业,需纳入一般额度授信管理,额度项下业务支用使用《中国建设银行“助保贷”业务申报书》进行申报。 第二十五条 贷款审批 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合规性审查,进行授信业务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审查备案 建设银行经办机构根据审批结论,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交《“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助保金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出具《“助保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缴纳助保金 贷款审批通过后,建设银行经办行通知借款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将助保金交存至助保金管理机构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 在企业缴足助保金后,建设银行经办机构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二十九条 贷款发放 建设银行信贷执行人员应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审批条件、支用条件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助保金管理机构(附贷款合同、助保金缴纳凭证等)。 第六章 贷款回收管理 第三十条 正常回收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三十一条 助保金代偿 企业贷款逾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建设银行根据约定及时启动代偿程序,向助保金管理机构出具《关于使用助保金进行代偿的函》,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当企业助保金不足以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建设银行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代偿XX公司贷款的函》,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金按比例代偿。 第三十二条 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代偿 当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建设银行按各50%比例分摊,建设银行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助保贷”的函》,提出补偿申请。 第三十三条 债务追偿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以后,建设银行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按比例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所承担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企业助保金返还机制 当建设银行与助保金管理机构业务合作终止且“小微企业池”中所有企业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助保金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归还借款企业。分摊金额=企业缴纳助保金额×代偿金额/代偿时点助保金池资金总额。若企业不能按时还本付息,企业缴纳的助保金作为违约金扣缴,不予返还。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国建设银行按其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助保贷”业务贷后检查。 第三十六条 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定期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助保金管理机构应与建设银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贷款企业情况,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损失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同时采取行政、司法等手段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洱源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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