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政办发〔2017〕3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管理,规范投保行为,确保国家财产安全,节约财政资金,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大理白族自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函〔2017〕1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2017年度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定点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范围及期限 (一)全县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保险费的公务用机动车辆(不包括县人民政府驻外机构)。 (二)2017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时间由本年度续保(新车以购车)时间起,至次年度保险终止时间止。保险期限为壹年。 (三)各单位接文前已办理车辆投保手续,未在定点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必须在结清原保险公司保费后到定点保险公司办理车辆投保手续;在定点保险机构办理的,须按本次确定的优惠率重新办理投保手续。 (四)如国家有新的强制性法律、法规出台,经协商后进行投保。 二、车辆保险的险种及标准 (一)车辆损失险; (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按20万元投保;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按12.2万元投保; (四)车上人员责任险:按5座进行投保,保额2万元/座; (五)不计免赔特约险。 如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投保上述险种以外的其它险种,须书面报洱源县财政局审批。 三、车辆投保价值的确定 新购车辆按购置价(不含车辆购置附加费)作为投保价值;使用中的车辆按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值作为投保价值。 四、定点的保险机构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洱源支公司 地址:洱源县城腾飞路 电话:0872-5127255 联系人:陈红梅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洱源支公司 地址:洱源县城腾飞路 电话:0872-5124304 联系人:王信军 (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洱源支公司 地址:洱源县城腾飞路 电话:0872-5127048 联系人:施建媛 (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洱源支公司 地址:洱源县腾飞路南区 电话:0872-5127898 联系人:杨 靖 (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洱源支公司 地址:洱源县宁新路 电话:0872-5126696 联系人:李洲娟 各单位可自行选择上述一家保险公司办理车辆投保手续。 五、保费优惠率及优惠幅度 (一)商业性保险费率按中国保监会批准颁布的机动车商业性保险费率表执行。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方承诺对洱源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在2017年保险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商业险给予30%以上的统一优惠比例,最高优惠可达56.65%。 (二)“交强险”在标准保险基础上优惠10%,连续投保两年且上一年度未发生保险事故赔偿的车辆优惠20%,第三年投保且上一年度未发生保险事故赔偿的车辆优惠30%;新购车辆“交强险”不实行优惠。 六、其他优惠内容 (一)车辆损失险中包含挡风玻璃破碎保险责任。 (二)车上人员责任险七座车按五座车承保,在限额内承担七座的责任。 (三)保险人免费向被保险人提供安全知识宣传和出险后的法律援助服务。 七、保险服务承诺 (一)保险公司设专职工作人员、专门办公电话,实行从承保、报案、查勘、定损、理赔的“一站式”服务。 (二)提供24小时全天候受理服务,并配备出险专用车辆,及时处理全县境内突发事件的现场查勘和定损。车辆出险报案后,保险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查勘并协助处理受损车辆及伤员救助,及时做好相关后续服务工作。 (三)其它服务原则按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和保险公司《投标书》的承诺执行。 八、监督管理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洱源县财政局为本次政府采购的监管单位,投保人如对承保人的承诺和服务有异议时,可书面向洱源县政府采购管理股投诉(投诉电话:0872—5122273)。 (二)按《洱源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业务用车定点保险协议书》的约定,在合同期内,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对承保人有一次有效投诉的,将按承保人履约保证金的20%作为违约金,上缴国库;合同期内累计有三次有效投诉,履约保证金全部没收,上缴国库;合同期内累计有五次有效投诉,取消定点保险服务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县级政府采购。 (三)定点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洱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洱源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承保及理赔信息报表》。 (四)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保险费,由各单位自行与保险机构结算,财政不再统一支付。 洱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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