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政办发〔2018〕7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办局(司行社):
《洱源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洱政办发〔2013〕13号文件印发的目录不再执行。
洱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洱源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
工程建设类项目目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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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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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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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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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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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工程内容包括一般公共建筑、高耸构筑工程、住宅工程的地基和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内、外部的装修装饰工程,上下水、供暖、电器、卫生洁具、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安装工程,以及建筑幕墙、钢结构、电梯安装、建筑防水、爆破与拆除、建筑智能化等专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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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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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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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公共广场、照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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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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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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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含厂矿和林业专用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和沿线设施工程(含通信、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环保工程和沿线附属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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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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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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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铁路工程,地方或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工程等。工程内容包括路基石方、爆破、桥梁、隧道、大型枢纽、编组站及生产配套设施等单项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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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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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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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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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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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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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包括挡水工程、泄水工程、引水工程、灌溉工程、防洪工程、发电工程、泵站、水闸、河道、堤防、水文、水资源、水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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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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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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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站、核电站、风力电站、太阳能电站工程,送变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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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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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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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含有线、无线传输通信工程,卫星、综合布线;邮政、电信、广播枢纽及交换工程;发射台工程等)。工程内容包括长途线路、本地网电缆线路、本地网光缆线路、通信管道工程;电话交换工程;卫星地球站工程;移动通信基站工程;微波通信工程;传输设备的安装、调测工程;数据通信及计算机网络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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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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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炼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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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冶炼、连铸工程、轧钢工程、冶炼辅助工程、有色冶炼工程、建材工程。工程内容包括上述冶金、有色、建材工业的冶炼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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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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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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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工程、冶金矿山工程、化工矿山工程、铀矿工程、建材类非金属矿工程。工程内容包括井巷工程、露天矿工程、选矿工程、尾矿工程、生产辅助附属工程及配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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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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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石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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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田工程、油气储运工程、炼油化工工程、基本原材料工程、化肥工程、酸碱工程、轮胎工程、核化工及加工工程、医药及其他化工工程。工程内容包括上述化工、石油和石油化工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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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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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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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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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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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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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基本建设工程、林产工业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种植业工程、兽医/畜牧工程、渔业工程、设施农业工程、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三废处理处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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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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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与航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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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通航建筑与整治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水工工程、防波堤导流堤等水工工程、沿海水运工程、内河水运工程。工程内容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船闸、升船机、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船标、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建筑设备安装、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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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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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航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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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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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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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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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机电安装工程(一般工业、公用工程及公共建筑的机电安装工程)指未列入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通信工程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及其他工业机电安装工程,包括机械工程、电子工程、轻纺工程、兵器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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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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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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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包含应急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土地整理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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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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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工程建设类项目,按照属地、授权及分级管理原则,结合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权限,分别进入县级或镇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政府采购项目
(一)按照当年度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进入县、镇乡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按照各级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矿业权交易类项目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须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三)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矿业权交易类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入县级或镇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四、国有产权交易类项目
国有产权交易类项目目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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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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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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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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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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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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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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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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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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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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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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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各种形态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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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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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经营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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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时间、污染物排放权、出租车和旅游汽车经营权、公交路线经营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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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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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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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公共场所及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政府特许经营;其他可收益公共资源开发权经营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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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电子竞价等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国有产权交易类项目,原则上根据项目审批权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入县级或镇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畴的交易项目鼓励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与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
五、土地使用权交易类项目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交易类项目,原则上根据供地审批权限及土地储备层级,进入县级或镇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六、罚没财物处置类项目
罚没财物处置类项目目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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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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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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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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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法院依法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所涉及的没收、处罚以及抵缴变卖的财产和物品,以及依法追回的赃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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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4号)第三条,对生效刑事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中所涉及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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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中所涉及的被执行人财产,不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省法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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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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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及其直属办案单位在公安行政执法中依法收缴、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和物品,及刑事案件中不宜随案移送、法定可先行处理的涉案财产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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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行政执法中依法收缴、追缴、没收的涉案财物,及刑事案件中不宜随案移送、法定可先行处理的涉案财物;2.对应当将涉案财物发还合法所有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违法行为人长期未抓获而导致案件无法终结,涉案财物长期滞留的,经过原决定机关责任人批准,采取公告等方式通知合法所有人后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期3个月)内仍无人认领或者无法处理的涉案财物;3.依法被扣留的机动车,有关人员30日内未提供被扣留机动车合法证明,未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原扣留部门通知并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并依法可进行拍卖的机动车;4.已经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涉案财物,合法所有人或者其委托人前来认领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原决定机关提回,予以发还;原物已经拍卖的,应当退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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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专管、专营等财物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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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取拍卖等方式处置罚没财物的,在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后,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罚没财物处置类项目,原则上根据项目管理权限,按照属地原则进入县级或镇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七、其他
(一)本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州县有关要求需充实调整的项目,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并公布。
(二)本目录及有关要求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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