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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和伤残军人医药费节约奖励金的通知

  • 洱源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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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政办发〔201942

洱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和伤残军人医药费节约奖励金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

洱源县自200811日起开始执行离休干部和伤残军人医药费节约奖励政策。近年来,随着在职人员工资上调幅度增大,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医药费用持续上涨,根据2017年大理州社会平均工资测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指标来看,原来规定的节约奖励金额明显偏低,不能满足离休干部和伤残军人看病就医需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离休干部和伤残军人医药费节约奖励金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节约奖励金调整

(一)调整对象:县级管理的离休干部,列入并参加了县级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的中央、省属单位的离休干部。

(二)调整标准:全年报销医药费用(含门诊、急诊,住院医药费用)从原来的7000元调整到8000元,按照医药费用实际支出对应档次比例给予节约奖励;超过8000元的,不再奖励,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实报销。    

离休人员奖励分设三个档次比例:

第一档,全年未发生医疗费用的一次性奖励由个人5500元调整到6500元。

第二档,全年报销医药费用支出在4000元以内调整为5000元以内的,奖励5000元节约部分的100%加第三档的奖励部分。

第三档,全年报销医药费用支出在4001—7000元调整到5001—8000元的,奖励其节约部分的50%

二、伤残军人医药费节约奖励金调整

(一)调整对象:洱源县一至六级伤残军人。

(二)调整标准:伤残军人全年未发生医药费用的一次性奖励从原来的3500元调整到4500元;全年医药费用在3500元内的奖励节余部分的100%调整到全年医药费用在4500元内的奖励节余部分的100%

(三)政策调整:门诊不给予报销调整为普通门诊不给予报销,特殊病慢性病门诊病种及费用报销政策参照城镇职工参保人员政策执行。

(四)具体奖励计算方法:纳入县级统筹的六级以上伤残军人住院医药费及特殊慢性病医药费(病种及费用)仍实行按实报销(普通门诊医药费不给予报销),全年报销医药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住院医药费用)在4500元以内的,按照医药费用实际支出后结余部分的100%给予节约奖励;超过4500元的,不再奖励,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实报销。

三、奖励经费来源

奖励经费在县财政核拨的医药费中列支。

四、执行时间

新的奖励金调整政策从201811日起开始执行。《洱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洱源县离休干部和伤残军人医药费节约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洱政办发〔200780号)同步废止。

五、奖励办法要求

奖励人员全年报销医药费由洱源县医疗保障局实行台账管理,统计时段为每年11日至1231日;统计数据为每年发生并到洱源县医疗保障局报销的医疗费;奖励兑现时间为次年4月。相关人员及单位务必于每年1月底前将奖励人员上年度医药费用单据全部报洱源县医疗保障局。

洱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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