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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洱源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洱政办发〔2020〕8号)

  • 洱源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04日
  • 来源: 洱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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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洱源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0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洱源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依照《洱源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洱源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实施方案》,为有效开展全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洱源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洱源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和“着眼长远、分步实施”的原则,扎实有效开展洱源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健全完善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体系,做到应收尽收,切实抓好水污染防治,确保洱源县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洱源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一)征收范围
依照《洱源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实施方案》,洱源县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为:洱源县范围内向城镇及村落排水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场站、污水管网等)排放污水和废水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缴纳义务人)。
(二)征收对象
全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划分为三类:居民生活用水户、非居民用水户和特种行业用水户。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等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服务场所用水,生产经营企业内可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和食堂用水,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服务设施和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水。
非居民用水主要指: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以外的全部用水,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餐饮业经营户、住宿业经营户(含温泉经营户)。
特种行业用水主要指:桑拿、足疗、水疗、歌舞厅(KTV)、美容美发、澡堂、洗车等行业用水,以自来水为生产原料、辅助料的生产经营企业用水。
三、征收标准
1.居民生产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1.1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生产用水污水处理费2元/立方米。
3.特种行业生产用水污水处理费3元/立方米。
4.对五保户、孤儿、残疾困难家庭户,每月每户减免5立方米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超过5立方米部分的用水量按标准征收。
5.考虑到农村居民的适应性,为缓解征收矛盾和征收难等问题,污水处理费征收实行按片区、区别化推进:
(1)县城规划区域内按征收标准一步执行到位。
(2)县城规划区域外的洱海流域6镇乡范围内(除茈碧湖镇哨横村、右所镇焦石村外)分两步实施:第一步,居民按0.5元/立方米,非居民按1元/立方米,特种行业按1.5元/立方米,进行征收;第二步,根据征收情况和群众接受程度,再行确定全额征收执行时间。
(3)炼铁、乔后、西山等3镇乡和茈碧湖镇哨横村、右所镇焦石村暂不征收(具体征收时间由洱源县人民政府视情况另行确定)。
6.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居民用水户,按每人每月3立方米核定用水量进行计征,即:按每人每月1.5元定额征收。
四、征收方式
依据《洱源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洱源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实施方案》,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县水务局、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县域内的自来水供水企业等是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可委托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视征收工作需要确定、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受托单位。
为确保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征收到位,受委托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县级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县域自来水供水企业,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做好统筹,安排专人全面开展好征收工作。
(一)自来水统供水区域
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自来水统供水单位在收取水费时按照本方案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一并代征收,实行按月计征,及时全额缴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专用账户,并做好代征污水处理费台账、凭证等管理存档工作。
(二)地热水和地下水用水户
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县水务局代征,县水务局根据各取水主体实际取水量确定污水处理量,并按本方案中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计量征收后,全额缴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专用账户。
(三)其他
除自来水统供水区域和地热水、地下水用户以外的用水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镇乡人民政府代征,镇乡人民政府按本方案中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计量征收后,全额缴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专用账户。
建设施工等涉及临时排水的污水处理征收,提供统供水的由供水单位征收,使用地下水的由县水务局征收,除此以外的由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征收。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原则上按排水计量设备计量征收;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使用自备水源的,混凝土房建按建筑面积计征,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200元/户、500至1000平方米500元/户、1000至2000平方米1000元/户、2000平方米以上按0.50元/平方米征收;市政工程按万分之五计征。
五、污水处理费的上缴
污水处理费的上缴,应当使用正规有效的收费票据,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委托代征单位缴入的污水处理费,建立污水处理费收入上缴财务台账,将委托单位缴入的污水处理费汇总后开具财政提供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统一上缴财政。
污水处理费原则上实行按月征收,按月征收困难的可按季或按年征收,但必须确保征收后及时全额上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并最终上缴县财政。
六、代征工作经费
1.自来水统供水单位的代征工作经费按照代征上缴总额的10%给予安排。
2.县水务局的代征工作经费按照代征上缴总额的10%给予安排。
3.镇乡人民政府的代征工作经费按照代征上缴总额的25%给予安排。
工作经费采取按半年拨付形式,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委托单位上缴污水处理费情况统一向县财政申请,资金下达后分别拨付至委托单位指定银行账户。
七、征收起始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征收。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县审计局、县水务局和各镇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宣传发动、统筹协调等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组织机构,明确牵头领导,落实收费管理部门及人员,拟定收费工作方案。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价格政策解答、执行监管和价格调整等工作。县水务局负责全力做好地热水、地下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纪委监委驻县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
(二)广泛宣传发动。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融媒体中心配合,通过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介做好宣传;各镇乡要充分利用节假日、街天等有利时机广泛宣传污水处理费的开征时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努力形成各用水户积极支持、共同参与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社会氛围。
九、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是确保污水及时、有效、到位处理的重要保障之一,是事关城镇及村落污水处理长期、良性运行的大事。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县洱海保护治理及流域转型发展指挥部的工作要求,克服困难,不折不扣地开展好征收工作。对在征收工作中观望、扯皮、推诿、工作不力、不按照时间节点开展征收工作的单位,由县洱海保护治理及流域转型发展指挥部纪律检查组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二)切实规范资金监管。洱源县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入全额缴入县财政,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洱源县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代征工作等必要的支出。
(三)严格执行征收标准。污水处理费须严格按照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拖缴、拒缴的单位、企业、经营户,可通过公布信息、媒体曝光等措施加强对欠费行为的处理,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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