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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洱源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 洱源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1日
  • 来源: 洱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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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政办发〔202031

洱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洱源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洱源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610

    (此件公开发布)

洱源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农村发展新动力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精神,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保护农民财产权益,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通〔202032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洱源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一、工作意义

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直接关系到每户农户的切身利益。实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工作,建立“产权清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的农村不动产权体系,依法确认农村不动产权,能有效化解权属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民权益,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维护社会稳定,夯实农村发展基础,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监管水平。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州统一安排部署,2020年底前完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成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率达90%以上;补充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实现“应登尽登”,初步实现数据建库、信息汇交等工作,将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实施,尊重历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遵循“依法实施、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妥善处理权属确定和纠纷争议,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及房地一体登记原则的要求,统一开展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房屋调查确权,建立土地和房屋相统一的权属关系,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因地制宜,全面推动。统筹考虑该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等因素,为确保2020年年底完成,采取分标段开展调查,根据招投标相关规定,优先选择技术力量强、信誉好的作业单位,同步开展,全面推进。

(三)便民利民,自愿申请。加强镇乡不动产登记服务站人员队伍和硬件建设,由镇乡不动产登记服务站负责审核材料的扫描上传,通过县级核定后,返回镇乡不动产登记服务站开展证件印制、收费、发证、归档、查询等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群众办事成本,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完成调查确权登记的基础上,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群众有换发或申请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意愿的,可向镇乡不动产登记服务站申请办理,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四、工作内容

(一)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按照“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全县约70000宗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开展统一调查,获取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位置、用途、宗地代码等信息,测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要素,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调查标识码、要素代码、编制不动产单元号、建筑物名称、房屋竣工日期、建筑物层数、建筑物基本用途、房屋结构等,制作房产分层分户图,填写权籍调查表。

(二)规范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资料管理。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将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部门公示、审核成果入库,建立完整的不动产确权登记数据库,实现对农村不动产(土地、房屋)权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三)根据权利人的申请,统一开展发证工作,实现农村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将农村不动产登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

五、相关技术要求

(一)相关技术规程规范

1.《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3.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4.国土资源部《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5.国土资源部《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6.《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7.国土资源部《宗地统一编码规则(试行)》

8.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9.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10.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11.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

1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数学基础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hina Geodetic Coordinate System 2000CGCS2000)1985国家高程基准。

(三)调查方法

为保证测量精度和调查成果质量,便于成果资料共享应用和日常管理工作,减少矛盾纠纷,全县应采用已有时相较新、分辨率优于0.2米的正射影像图作为工作底图,统一采用解析法测量。在价格同等的条件下,可优先采用航拍摄影测量方法,建立三维不动产模型。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有序推进、按时完成,成立洱源县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长:丁洪涛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龚红松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朱国荣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员:杜    县洱海流域局局长

张绍侯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杨银华    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杨荣业    县委政研室主任

段灿华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信访局局长

杨国威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罗池清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利高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文彬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早浩洋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李寿然    县财政局局长

杨永林    县林草局局长

吕成贵    县水务局局长

李士元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杨源财    县民政局局长

敖秋萍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王艳杰    县公安局副局长

马泽雷    县司法局局长

杨润辉    州生态环境局洱源分局局长

张春松    县苍山管理分局局长

杨金华    邓川镇人民政府镇长

    右所镇人民政府镇长       

徐必祥    茈碧湖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前跃    三营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灿环    牛街乡人民政府乡长

    凤羽镇人民政府镇长

焦剑华    炼铁乡人民政府乡长

宋炳昌    乔后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琴刚    西山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朱国荣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罗池清同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李文彬同志、县农业农村局局长王利高同志、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国威同志、县政府办公室督查专员李靖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为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段跃辉同志、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董玉坤同志、县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杜志舟同志和在县自然资源局(3人)、县农业农村局(15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2人)等相关部门抽调。办公室下设4个工作组,分别为政策法规组、建房管控组、技术组和监督组。各工作组在办公室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组织开展全县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相关工作。

今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七、工作职责

(一)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工作组职责

1.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组织筹备、文件处理、拟定综合性制度和办法、统筹协调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宣传,充分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为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争群众的支持和配合;承担上级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政策法规组

长:马泽雷县司法局局长

副组长:罗池清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员由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做好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研究、解释工作,起草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办法,指导镇乡做好三级审核、公示、继承、析产及社会矛盾、纠纷调处。

4.建房管控组

长:王利高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副组长:罗池清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员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相关人员组成。按照“管住当前、消化存量、规划未来”原则,负责研究制定农村无序建房分类处置方案,严格管控农村个人建房行为,建立长效机制。

5.技术组

长:罗池清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副组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成员由县自然资源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具体技术性工作,起草技术路线、检查验收方案等相关文件;对镇乡、作业单位技术检查指导、验收工作;负责县、镇乡两级数据库、管理共享应用系统、服务平台建设。

6.监督组

长:张绍侯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副组长:王建彬县纪委监委派驻县自然资源局纪检组长

成员由县纪委监委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进展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县级各成员单位职责

积极主动参与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各部门职能职责范围内政策标准的制定,指导镇乡下属站所开展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审核。

(三)镇乡职责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乡要切实担当起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体责任,成立以镇乡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镇乡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成立镇乡副科级以上领导为组长的包村工作组,具体负责行政村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县级挂钩部门要全力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3.镇乡各站、所、中心负责相对应职责工作的审核,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对综合结果的全面审核;镇乡国土所(不动产登记服务站)按县级最终核定结果,负责审核材料上传、证件印制、收费、发证、归档、查询等工作。

(四)村、组职责

1.村民小组(自然村)负责审核:

1)申请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一户一宅、房屋建成时间;

2)申请登记的宅基地权属是否清楚、四邻有无争议;

3)申请登记的宅基地原批准面积、已处罚面积、无来源依据面积;

4)申请登记的宅基地原登记人是否变化及变化原因(因继承、分家(离婚)析产等原因导致原权利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是否有相应的协议材料)。

2.村委会负责审核:

1)村民小组(自然村)认定工作小组作出的认定意见是否已公示,公示有无异议及异议处理情况;

2)继承、分家(离婚)析产、赠与、互换协议材料的合法性。

八、工作步骤

(一)2020620日前。完成组织领导机构组建工作,成立县、镇乡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机构,编制完成工作方案。

(二)2020620日至该项工作完成前。积极开展宣传动员工作。自工作方案印发后,采取印发宣传手册、张贴宣传标语、“致农民群众的一封信”等方式到村入户开展宣传,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参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技术服务单位进场后,及时组织召开县、镇乡、村三级宣传动员部署会议。

(三)202081日前。完成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的权属调查和质量检查招标工作,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制定洱源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含三级审核、公示等各类样表),具体招标办法由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四)202081日至1015日。完成外业调查,技术服务单位进驻镇乡,进村入户开展调查工作,完成外业调查内容、签字确认相关工作,收集相关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及户主、家庭成员信息,开展镇、村、组三级审核公示工作。

(五)20201015日至115。完成内业建库工作,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将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公示、审核成果入库,建立完整的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实现对农村不动产(土地、房屋)权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六)2020115日至1125日。按照《大理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要求,县级由质量检查中标单位对数据库等成果进行检查,通过县级检查后,及时申请州级验收。

(七)20201210日后。统一开展登记发证和总结归档工作,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下,群众有换发或申请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意愿的,可向镇乡不动产登记服务站申请办理,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实现农村不动产全覆盖,将农村不动产登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整理文件、制度、等相关资料并统一归档,总结经验,建立农村不动产审批、监管、流转、抵押、退出、登记等长效机制。

九、保障措施

(一)积极筹措经费。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要求,政府统一组织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县财政局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保障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强化监督检查。按照省、州统一安排部署,县级要及时跟踪督促,加强对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各镇乡在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确保工作质量,及时向省、州报送工作动态信息,每月通报工作进展。各镇乡要确定相应工作机制,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督查事项,督查组要加强督查工作,对工作不重视、推进不力的部门、镇乡要严肃追责问责。

(三)严肃保密纪律。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有参与部门及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加强数据资料保密管理,严格执行保密相关规定。调查作业单位要与作业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调查成果、涉密数据及时进行移交、保管和存储,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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