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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MB1650996/2021-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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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关于印发《洱源县洱海流域建设项目审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洱源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4日
  • 来源: 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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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关于印发《洱源县洱海流域建设项目审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关于洱海流域建设项目审查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洱源县洱海流域建设项目审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审查范围和内容,规范审查程序。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现将《洱源县洱海流域建设项目审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洱源县洱海流域建设项目审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新修订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洱海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对洱海二级保护区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洱海流域三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前,需征求同级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洱源县洱海流域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记习近平总书记一定要把洱海保护好的殷殷嘱托和守住守好洱海的谆谆教导,以洱海保护治理统领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依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强化对洱源县洱海流域建设项目的审查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洱源县洱海流域建设项目审查工作的合力,奋力推动洱海高水平保护和流域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强化洱源县洱海流域建设项目审查工作的统筹领导,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洱海流域局局长任副组长,流域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工信和科技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林草局、县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洱源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洱海流域建设项目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洱海流域局,由县洱海流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由县洱海流域局相关股室组成。

三、建设项目是指在洱源县洱海二、三级保护区范围内由政府、社会资本、个人投资建设的项目。

四、审查范围

(一)主要负责对洱源县洱海二、三级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回复。

(二)不在洱源县洱海二、三级保护区范围内的由所属镇乡和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办理。

(三)不受理宅基地的建设审查。

五、审查内容

(一)建设项目是否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分区划定方案》划定的二、三级保护区范围内。

(二)若建设项目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分区划定方案》划定的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则要符合《条例》第四十五条:“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除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房屋确需修缮加固或者危房拆除重建的,应当经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鼓励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原有居民以外的其他居民迁至二级保护区外的城镇规划区集中安置。”和第四十七条:“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围堰、网箱、围网养殖;

2.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3.捕捞大理裂腹鱼等珍贵濒危鱼类,猎捕、销售野生水禽、蛙类等两栖动物;

4.放生或者丢弃非本地水生物种;

5.从事餐饮具和被服消毒、洗涤等经营性活动;

6.三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相关规定;

若建设项目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分区划定方案》划定的三级保护区范围内,则要符合《条例》第四十九条:“三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洱海保护管理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须征求同级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意见。禁止削山造地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建设活动。”和第五十一条:“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侵占湿地、水库、河道;

2.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或者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网具进行捕捞;

3.擅自砍伐林木;

4.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5.选矿、采矿;

6.向湖泊、水库、河流、湿地、农田排放污水、废油及其他废液,倾倒或者掩埋土、石、尾矿、垃圾和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

7.弃置、掩埋有毒物质;

8.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

9.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或者不可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

10.建设化工、冶金、制浆、制革、电镀、电解、水泥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

11.盗窃、损毁界桩、标识标牌、堤坝、沟渠、桥闸、水文、气象、测量、码头、航标、环境监测、科研、排水、排污、截污、治污等设施;

12.其他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行为。”相关规定。

(三)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泊革命”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第41”要求,洱源县洱海流域内的面山开发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在县级的,上提一级审核后按照原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六、申请材料

(一)洱源县洱海二、三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或备案前,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由县洱海流域建设项目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予以审查回复。

(二)洱源县洱海二、三级保护区范围内办理洱海流域建设项目审查、征求意见的,须提交县洱海流域建设项目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材料:

1.《洱源县洱海流域建设项目审查申请表》(在洱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自行下载),认真填报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原件一式三份。

2.提供具体项目位置的矢量数据。矢量数据采用国家2000坐标系,高斯-克里格投影,33带(3度分带),有带号(CGCS2000_3_Degree_GK_Zone_33);提供矢量数据对应的经纬度坐标点纸质表。经纬度坐标点纸质表要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或申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公章,采用国家2000坐标系,度、分、秒格式。

七、审查程序

(一)以《条例》及其配套实施办法和相关保护管理规划等为依据,依法依规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或退件。

(三)依据卫星遥感服务系统对建设项目位置进行核对,若不能确定的,则需到现场进行踏勘审查。

(四)涉及县洱海流域范围内重大、重要、有争议的项目,则需报请县洱海流域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定后按程序回复。

(五)洱源县洱海二、三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县洱海流域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定签字后按时限回复申请单位。  

(六)资料齐全收件后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审查、回复意见,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完成。

八、相关要求

(一)强化审查时效。县洱海流域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建设项目审查意见有效期为一年,若需延期须在到期前一个月前由申请单位向审查单位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严格压实责任。县洱海流域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及其配套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分工协作完成项目审查工作。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规定,认真填报《洱源县洱海流域建设项目审查申请表》,对建设项目申请表填报内容负责,确保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县洱海流域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准确把握相关法律法规精神,依法依规提出审查、回复意见,按程序报审后按时回复。

(三)加强监督实施方案。县洱海流域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县级相关单位,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如有违反《条例》及其配套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将依法依规对建设项目单位进行叫停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及时移交纪委监委部门进行处理。


洱源县洱海流域建设项目审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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