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执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规范洱源县洱海二级保护区湖(库)营运机动船舶准入许可证办理工作。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洱源县洱海二级保护区湖(库)营运机动船舶准入许可证办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洱源县洱海二级保护区湖(库)营运机动船舶准入许可证办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进入洱源县洱海二级保护区湖(库)的营运机动船舶要申请办理《洱源县洱海二级保护区湖(库)营运机动船舶准入许可证》,实行“一船一证”。未取得《洱源县洱海二级保护区湖(库)营运机动船舶准入许可证》的营运机动船舶不得进入。洱源县洱海二级保护区湖(库)指洱源县的海西海水库、三岔河水库、茈碧湖、西湖。
第二条 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负责洱源县洱海二级保护区湖(库)营运机动船舶准入审批,并发放《洱源县洱海二级保护区湖(库)营运机动船舶准入许可证》。其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开展洱源县洱海二级保护区湖(库)营运机动船舶准入相关工作。
第三条 申请办理洱源县洱海二级保护区湖(库)营运机动船舶准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营运机动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资格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其它条件;
(二)营运机动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对其所属的营运机动船舶的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三)营运机动船舶要配备油污防渗、防漏、防溢出和垃圾、污水收集设施;
(四)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并可登记的营运机动船舶的相关证照;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申办《洱源县洱海二级保护区湖(库)营运机动船舶准入许可证》材料包括:
(一)营运机动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证明材料;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并登记的营运机动船舶的相关证照;
(三)营运机动船舶配备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定合格的油污防渗、防漏、防溢出和垃圾、污水收集的有效证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洱源县洱海二级保护区湖(库)营运机动船舶准入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营运机动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向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提出营运机动船舶进入洱源县洱海二级保护区湖(库)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
(二)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提交的书面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具备申办条件的,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向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发放《洱源县洱海二级保护区湖(库)营运机动船舶准入许可证审批表》,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持表到相关部门加盖审查意见并交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流域局结合部门审查意见情况和申报材料,对符合申请办理的自收到部门审查意见表和申办材料15日内发放《洱源县洱海二级保护区湖(库)船舶准入许可证》;不符合申办的不予办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洱源县洱海二级保护区湖(库)营运机动船舶的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申请办理《洱源县洱海二级保护区湖(库)营运机动船舶准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七条 《洱源县洱海二级保护区湖(库)营运机动船舶准入许可证》实行有效期制度。《洱源县洱海二级保护区湖(库)营运机动船舶准入许可证》有效为期5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营运机动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第八条 严禁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洱源县洱海二级保护区湖(库)营运机动船舶准入许可证》。
第九条 营运机动船舶灭失(船舶沉没、失踪)或者营运机动船舶拆解,营运机动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自营运机动船舶灭失(沉没、失踪)或者拆解之日起3个月内到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办理《洱源县洱海二级保护区湖(库)营运机动船舶准入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洱源县洱海二级保护区湖(库)营运机动船舶准入许可证联合审查(审批)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