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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洱源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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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号,以下简称《决定》),为便于各级政府部门及办事群众、企业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文件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决定》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同步跟进,有关行政许可设定依据和办理依据频繁修改或废止,因此我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有关内容需要不断更新和重新公布,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文件精神,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6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梳理审核,依法提出调整3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初步意见,并征求了10家省级单位的意见,同时进行合法性审查,经过修改完善形成了《决定》。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取消财政、环保、住建、农业、卫计、质监等6个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8项。

二是根据“放管服”改革工作需要,将交通、农业等2个行业主管部门的12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至州市实施。

三是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将工信、住建、农业、商务等4个行业主管部门的4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备案。

四是根据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梳理要求,将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实施的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的3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纳入内部审批事项清单管理。

五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同一部门实施管理内容相近的事项合并同类项的改革要求,将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通航建筑物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审批”“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船舶检验证书核发”“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等6项分别并入“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设立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或者变更经营范围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省管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并明确审批层级和权限范围。

六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将省交通厅实施的“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影响评价审”的名称变更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三、《决定》的重点

一是突出简政放权。取消8项行政许可事项,减少政府部门对微观事务的直接干预,特别是合理划定政府与市场、社会的界线,更加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断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如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后,放宽了会计从业人员准入门槛,不必花大力气考取从业资格,今后更多注重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培养,注重职业操守和道德的考核,注重执业行为的监督评价,实际上监管更加科学和规范。取消“建设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后,进一步简化了投资项目审批环节,节省项目落地时间,改进政府部门的服务和监管方式。

二、发挥基层服务优势。将12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基层实施后,充分发挥基层属地管理优势,将更多贴近基层、靠近群众的事项交给基层部门实施,让群众和企业能够就近申请、就近办理,减少申请人来回跑路的次数,降低办事成本。这些行政许可下放基层后,更有利于放管结合,减少了检查执法的成本,提高了监管的效率。

三是清单监管更加科学规范。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实施、调整职权类型或规范名称,进行分类施策,精准管理,能够更好推进权责清单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促进行政权力运行更加高效、规范,改善行政权力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

四、《决定》的落实

一是严格落实《决定》内容。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审批;对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下放部门要与承接部门做好交接工作,确保下放事项落实到位;对调整为备案的事项,实施部门不得再以行政许可方式实施,要加强业务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工作,简化备案手续,方便群众、企业网上备案;对合并实施的事项,各地各部门要简化受理和审查环节,减少申办材料,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按照要求统一规范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

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依据职责切实加强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省直各部门要加强对州、市、县、区的指导和培训,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是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各地各部门须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涉及本地本部门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并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行政许可调整工作落实情况报省编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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