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云政办函〔2019〕23号 ,以下简称《目录》)。为做好相关执行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目录》出台的依据和背景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背景: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8年1月发布的《云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云政办函〔2018〕13号)执行期已满。 二、《目录》解读 (一)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其中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财政部财办库〔2016〕425号文件等规定,对批量集中采购、探索电子卖场(协议和定点采购)等提出相关要求。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单位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特殊情况,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需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合理选择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提高采购效率。 (四)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国函〔2018〕56号)等的要求执行。 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采购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五)《目录》中,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为目录外项目。 (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七)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单位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可参考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财库〔2013〕18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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