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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 洱源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3日
  • 来源: 洱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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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省州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建房管理,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有效保护耕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及《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零容忍增量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突出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发〔2020〕111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由县自然资源局代县人民政府草拟了《关于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告》现将“通告”解读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占耕地建房。202073日起,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零容忍,严格执行“八不准”。(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为此,通知明确“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并将其摆在8类乱占耕地建房情形的首位,以突出不准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总要求。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强占耕地建房行为未经合法审批,多占耕地建房行为超出了合法批准的面积,均应明令禁止。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了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通知》明确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易地扶贫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知》针对这些情况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旨在防止再出现以各种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搞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应明令禁止。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此,应予以禁止。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及法定程序作出。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

二、严禁违法违规建房。202073日起,对全县辖区内农村建房行为一律按现状予以全部停工,对违反规定、顶风违法的新增乱占耕地抢建、强建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制止一起、从严从重处置一起。任何乱占耕地建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并自行拆除在耕地或其他土地上非法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复耕复绿,恢复土地原状。拒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抢建的,一律依法依规强制拆除。(从202073日起,对全县辖区内农村建房行为一律按现状予以全部停工,待全县乱占耕地摸排工作、农村住房分类处置方案出台后,逐步放开建房审批)

三、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需要全社会的监督和参与。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各镇乡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对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的举报,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设立各镇乡举报电话,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洱源县自然资源局

202116



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告(洱政发〔20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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