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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解读

  • 洱源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2日
  • 来源: 大理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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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大政规〔2021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42日印发,自202152日起施行。为了便于社会公众、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的有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20151月,习近平总书记到大理视察并作出“一定要把洱海保护好”“让‘苍山不墨千秋画,洱海无弦万古琴’的自然美景永驻人间”重要指示,并一直牵挂着洱海,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对洱海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洱海保护治理的法律保障,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条例》,并依法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条例》第五十九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规定的要求;是落实2018年省、州《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高原湖泊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方案》关于2019年年底前修订《条例》并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文件的要求;是结合洱海保护治理工作实际,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州党委政府洱海保护治理安排部署,对《条例》的部分内容作进一步明确细化和补充完善的客观需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四十,主要内容有:

(一)结构体系。第一章总则,进一步明确洱海保护范围、洱海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洱海河(湖)长制、林长制等内容;第二章保护管理职责,对州、县市洱海保护管理机构的执法权限,州、县市有关部门在洱海保护管理中的职能职责进行了明晰;第三章综合保护管理,对洱海保护管理规划编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垃圾分类处置、截污治污体系运营管理、建立生态系统监测体系和预警机制等事项进行明确;第四章一二三级保护区保护管理,对一二三级保护区内的建设行为管控、湖区及主要入湖河流取水管理、船舶管理、岛屿管理、防范和治理外来物种入侵、项目审查、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管控等重点内容进行细化明确;第五章法律责任,对《条例》法律责任部分涉及部门之间执法权限等问题进行了细化明确;第六章附则,规定施行日期及相关文件废止等事项。

二)洱海一二三级保护区具体范围划定。针对《条例》第七条中“一、二、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三级保护区为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洱海流域”的原则规定,《办法》具体规定了“洱海一、二、三级保护区具体范围按照州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分区划定方案》执行。洱海湖滨带的具体范围由大理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并对三级保护区范围作了补充完善,即“洱海三级保护区指一、二级保护区以外,洱海流域分水岭以内的区域。分水岭是指分隔相邻两个流域的山岭或高地”。

(三)洱海保护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权限。《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州洱海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跨县(市)行政区域或者重大违法的案件,大理市、洱源县洱海保护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权限在一、二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使水政、渔政、林政、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办法》对州洱海管理局组织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进行了细化,并规定: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权限在辖区内相对集中行使一级保护区水政、渔政、林政、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洱源县洱海保护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权限在辖区内相对集中行使二级保护区水政、渔政、林政、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此外,大理市、洱源县洱海保护管理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方案按规定须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办法》特别说明,方案未获批准实施前,行政执法工作按《条例》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巩固“三禁四推”成果是洱海保护治理的一项重点工作。结合大政办通〔202011号文件精神,规定“调整优化种植业结构,实施农作物标准化、规范化种植,调整大蒜等大水大肥农作物,推广农作物绿色有机化种植。禁止使用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推广使用有机肥和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适用农业生产技术”。

(五)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9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作出“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划定区域专门用于建筑垃圾的堆放”“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体系,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等规定。

(六)洱海流域生态系统监测体系和预警机制。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洱海流域水环境监测体系和预警机制”的规定,《办法》具体细化明确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水务、水文、气象、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洱海保护管理、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加强对洱海流域全方位、全系统监测,构建山、水、林、田、湖、草、城全要素监测体系,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七)洱海流域船舶管理。一是湖区船舶管理。根据《条例》的规定严格洱海湖区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的管理,规定“湖区机动船舶总量控制管理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报州人民政府审定”“机动船舶改造、更新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取得州人民政府的批复同意后,由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证照”。二是二级保护区湖(库)的船舶管理。按照《条例》的相关要求规定:实行总量控制,严格管理,具体方案由大理市、洱源县洱海保护管理机构提出,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八)洱海流域截污治污体系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洱海流域截污治污体系建设,完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保障已建成的设施和管网正常运行。污水实行有偿处理”。为此《办法》具体规定“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管理,建立截污治污体系正常运营、管理的长效投入机制,保障设施和管网正常运行。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由自治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实行污水有偿处理”“洱海流域从事工业、建筑、餐饮、住宿、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大理市、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九)洱海及主要入湖河道取水。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办法》具体规定:“洱海湖区取水由取水人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许可前应当征求市洱海保护管理机构意见”。同时结合《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精神,规定“环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向湖区少量取水用于供水设施未覆盖的非营利性家庭生活用水、畜禽饮水,或用于消除对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可不办理取水许可,但应当服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节约用水”。针对洱海保护管理面临的农业面源污染的严峻压力,规定“农业灌溉用水实行取水许可,总量控制,计划用水,尾水优先回用”“提水泵站供水覆盖区域、城乡统筹供水覆盖区域不得设置取水口。禁止擅自开采地下水,严格查处非法地下取水行为”等内容。

(十)防范、治理外来物种入侵和放生管理。目前洱海银鱼、西太公鱼等外来物种入侵问题日益严峻,对洱海生态系统构成重大威胁。《条例》第三十六条有“防范和治理外来物种入侵,优化洱海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原则性规定,《办法》具体细化明确为“洱海湖区防范和治理银鱼、西太公鱼等外来物种入侵,由市洱海保护管理机构提出年度防范和治理方案,在征求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州洱海保护管理机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同时,进一步规范洱海一、二级保护区放生管理,规定“禁止放生非本地水生物种;允许放生的鲫鱼、鲤鱼、泥鳅等本地水生物种,应当在大理市、洱源县洱海保护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放生”。

(十一)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的农村违建查处,放生或丢弃非本地物种,擅自从事生物引种、驯化、繁殖,侵占湿地、水库、河道,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主体进行明确。其中,针对一二级保护区内违建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涉及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的执法职责进行了明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特别提出乡镇(街道)必须履行“日常巡查检查,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职责。

三、《办法》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办法》的公布日期是202142日,施行日期是202152日。因该文件非“暂行”“试行”规定,按照212号令第二十七条“制定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之规定,根据文件执行和调整的需要,《办法》载明有效期为5年,至202651

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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