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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51881C/2022-00463
  • 发文字号: 〔2022〕 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 洱源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642811263000
  •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关于《洱源县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 洱源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3日
  • 来源: 洱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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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网约车市场经营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构建与城市客运交通结构相适应,巡游出租汽车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协调发展的服务体系。现已依规完成洱源县人民政府《洱源县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订,为了让社会各界人士更好地理解修订的内容,现将《实施意见》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制订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16年第60号)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12号);

(四)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规〔20182号)。

此外,部分内容还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改)规定。还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16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45号)等政策文件及《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思茅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等省内其他城市网约车规定。

三、制订的主要内容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的不同定位,结合城市发展实际,不断完善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指标体系和动态监测调整机制,优化城市交通结构。

(一)深化巡游车改革

1.科学调控运力规模。

2.实行经营权期限制管理。

3.建立经营权退出管理机制。

4.健全利益分配制度。

5.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6.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二)规范网约车管理

1.实现平稳过渡。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和省、州《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已接入平台的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实现平稳过渡。

2.规范准入管理。网约车经营者作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在本县注册,并具有相应服务机构,配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负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获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网信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后,向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网约车平台企业、网约车辆、网约车驾驶员在获得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提供非巡游的出租汽车服务。

3.完善市场调节机制。网约车运力规模实行市场调节结合我县特点,综合考虑人口数量、出行需求、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实行明码标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4.规范网约车辆管理。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使用7座及以下乘用车持有本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网约车车型档次应高于本地巡游车标准,合理设置明显标志、标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针对跨区域运输的网约车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运营安全。按照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加强对网约车异地驻点经营、网络信息安全、平台企业劳动关系、网络支付结算行为、依法纳税、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各种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网约车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5.规范驾驶员管理。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有本地户口或居住证,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没有被扣满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等,并按规定通过条件核查和考核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6.规范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标准提供运营服务,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价格违法等行为。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权益。

7.落实平台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承担承运人、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社会责任,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组织运营车辆、确定服务价格、制定服务标准、驾驶员管理和服务监督等网约车经营活动管理。线上要加强对网约车经营全过程的动态监管,确保驾驶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实行非现金支付结算。线下要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8.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事件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三)优化市场环境

1.完善配套服务设施。

2.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3.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4.提升市场监管水平。

5.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附: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洱源县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洱政规 〔2022〕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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