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网约车市场经营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构建与城市客运交通结构相适应,巡游出租汽车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协调发展的服务体系。现已依规完成洱源县人民政府《洱源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订,为了让社会各界人士更好地理解修订的内容,现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制订依据
《实施细则》主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和《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规〔2018〕2号)制定。同时,由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本质上属于出租汽车服务的一种形式,具有跨界经营特征,《实施细则》有的规定还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2016年第64号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公布、2016年第63号修改)《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以及网络安全、治安管理等相关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定。其中,涉及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保留目录第112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五条,以及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网络安全、治安管理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涉及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
三、制订的主要内容
制定后的《实施细则》共七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规范、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附: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洱源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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