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洱源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现就起草的《洱源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该办法的必要性。一是洱海保护的需要。根据《大理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历次调度交办事项》和《2024年大理州洱海保护治理及流域转型发展创优提质工作目标》的内容,提出“认真研究健全完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收费机制,努力为洱海保护治理“开源节流”,提高洱海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污水、垃圾收集处理效能”和“建立健全洱海流域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机制。抓实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调整,完成洱海流域涉水收费综合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线上征收,健全完善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最大化发挥资金效益”的要求,需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相关办法措施。二是实际的需要。近年来,国家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贯彻上级文件精神,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破解我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存在的难题,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规范性文件,系统规定我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各项制度,明确征收区域范围、内容,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环卫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为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支撑。三是工作的需要。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现行文件依据《洱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洱源县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的通知》(洱发改价管〔2018〕7 号)。上述文件因缺乏有效的征管措施和手段,其实施效果不佳,实际征收额占理论征收值偏低,通过该办法进一步明确征收主体、方式和处罚手段,以提高征收率和覆盖面。
二、起草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257号);
6.《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三、起草过程
由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于2024年5月27日拟定《办法》初稿,5月28日拟定《办法》修改稿及征求意见稿。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及措施
《办法》起草遵循《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 “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突出务实管用”的工作总基调,针对我县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详细完整的制度设计。《办法》共计16条、1500多千字,涵盖了垃圾收费管理的主要内容,对适用范围、征收对象、计费方式、征收标准、费用使用、征收监管及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有效解决了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一是明确征收范围。调研中,征管部门要求明确适用范围,便于操作。经研究,适用范围包括两个层面的问题: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办法》适用范围。为此,《办法》对征收范围与适用范围分列两条加以规定,这样表述更为清晰。其中,对于征收范围,《办法》规定适用于城区范围,乡镇生活垃圾均应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办法》第十五条)。对于《办法》适用范围,考虑《办法》主要解决城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问题,各乡镇可另行制定办法。二是对生活垃圾进行定义。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三是明确征收对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县城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县城区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用于进行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和小区物管类费用。四是其他内容进行明确。办法还对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方式、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减免对象、处罚条款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五、有关方面意见
1.部门征求意见:县发改局、州生态环境局洱源分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审计局、教体局和县住建局法律顾问等。
2.乡镇社区公示栏公示。
3.专家论证意见。
4.洱源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征求意见建议。
六、实施期、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为2025年3月1日,实施日期是2025年4月1日。有效期为5年,2030年3月31日到期。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