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宽市场准入,优化政务服务,简化办事流程,规范行政裁量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洱政发〔2019〕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涉及我局调整3项行政许可事项。 现特此公布。 附件: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项) 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及行驶层级 设立依据 调整方式 1 内资企业核准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州、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将“内资企业核准登记”变更为“内资企业登记”,其项下3个子项名称对应主项变更名称,同时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登记管辖权限下放至州(市)企业登记部门,将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内资公司的登记管辖权限下放至州(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合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州、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将住所地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冠以“云南”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核准权限下放至州(市)、县(市、区)企业登记机关。审批权限划分调整后,省、州、县三级企业登记机关均可实施冠以“云南”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核准 3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州、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今第4号)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90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3〕137号) 《关于授予山西省等49个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5〕第196号) 《关于授予云南省楚雄葬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四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2〕第133号)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89号)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同时将主项及其子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审批权限划分调整为: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需省级审批机关审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依法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依法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依法应当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