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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公告(第一号)

  • 洱源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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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行为,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4〕36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大政发〔2016〕53号)和《中共洱源县委办公室 洱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洱源县殡葬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洱办发〔2019〕1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火化区划定

全县明确划定火化区6个,包括5镇1乡(即:茈碧湖镇、右所镇、邓川镇、三营镇、牛街乡、凤羽镇),合计2个社区,51个行政村,791个村民小组;非火化区共包括37个村民委员会,461个村民小组。具体为:炼铁乡、西山乡、乔后镇27个村民委员会,茈碧湖镇哨横、松鹤2个村民委员会,右所镇焦石、腊坪、起胜3个村民委员会,三营镇的白草、石岩、南大坪3个村民委员会,牛街乡的福田、福和2个村民委员会。

二、火化进公墓实施阶段

(一)国家公职人员

从2020年1月1日零时起,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户籍在本地的省州驻我县各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亡故后一律实行火化进公墓(尊重国家规定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1.属于洱源县的国家公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亡故后,必须火化并进经营性公墓安葬。

2.在外亡故的国家公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选择在外地火化并安葬的,必须报洱源县殡葬改革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备案批准。

3.户籍在县外需在县外安葬或其他原因选择在县外安葬的,必须报洱源县殡葬改革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备案批准。

4.其他人员亡故后,鼓励火化和进县级经营性公墓安葬,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可以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二)村干部、农村党员及其他群众

1.从2020年7月1日零时起,各村委会(社区)干部(包括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村民委员主任、副主任、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含离退职)和全体农村(社区)中共党员,亡故后必须火化并进经营性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2. 从2020年12月1日零时起,洱源县境内所有群众亡故后必须火化并进经营性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3.非火化区人员亡故后,鼓励火化和进公墓安葬。

三、实施基本殡葬服务救助和奖励政策,推行凭证领取丧葬、抚恤、遗属补助费制度

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县内所有公职人员(含参加社保的全部人员、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去世后,一律凭火化证和墓穴证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节地生态安葬证明办理丧葬、抚恤、遗属补助等手续;若夫妻一方已经亡故并于2020年1月1日前在禁葬区外建有合冢墓的,另一方亡故后,将其遗体火化后可骨灰安葬在合冢墓,葬入后可以凭火化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骨灰安葬证明领取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等补助。国家规定许可土葬的少数民族,在尊重其习俗的同时积极倡导实行火化进公墓,按相关规定办理领取费用。

2020年1月1日零时起,所有未享受财政供养人员自愿进入县殡仪馆火化的,一律一次性补助2000元。火化后进入公墓规范安葬的,凭火化证、墓穴证给予遗属再补助1000元;采取深埋不留坟头和不保留骨灰方式或者选择树葬、花葬、草坪葬、塔葬、壁葬等节地生态安葬的,经民政部门核实后,凭火化证再给予遗属补助1000元。

四、违规殡葬用品专项整治

2020年1月1日起,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县域范围内非法加工、生产、销售违规殡葬用品的行为,重点是对公路和河道沿线以及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加工、生产、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排查,凡超出经营许可范围、无证生产经营或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殡葬法规政策规定的丧葬用品的,坚决予以清理整顿、打击和取缔。2020年1月1日零时起,一律不得新建活人墓并对建成的活人墓进行清理拆除。全县国家公职人员和全体党员要带头执行好国家殡葬法规政策,凡违反国家殡葬法规政策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五、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推进殡葬改革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举报电话:0872-5127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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