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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关于未佩戴口罩不得进入公共场所的通告

  • 洱源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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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全面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Ι级响应,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切断病毒的传播途径,切实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县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卡拉OK厅、游戏厅(室);

  (三)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旅游景区、码头、宗教场所;

  (四)商业街、步行街、商场(店)、超市、书店;

  (五)候诊室、候车室、高速公路服务区、汽车客运站、农村客运站、公共交通工具(含网约车、出租车);

  (六)银行营业网点、图书馆;

  (七)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二、实施要求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当佩戴口罩,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控制措施的第一责任人。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要求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洱源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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