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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列管调整工作的通告

  • 洱源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9日
  • 来源:洱源县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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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是消防法律法规赋予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责使命,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且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力度较大。为全面加强重点单位监督管理,着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救援局关于改进消防监管强化火灾防范工作的意见》(应急消〔2020347号),现就做好2021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列管调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社会单位备案申报

社会单位应对照《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件1),认真自查,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申报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并于2021228日前主动向洱源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申报登记,由洱源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核查。2020年已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单位未发生变化的,可以直接确定为2021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无需重新申报;因调整、整合或消失且已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条件的,应及时申报,由洱源县消防救援大队核查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二、消防救援大队核查认定

洱源县消防救援大队要认真梳理核查辖区社会单位,凡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将督促其申报列管,做到应列尽列,确保不遗漏。重点核查新投入使用的单位(场所)、重点工程施工现场、经济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大型生产企业、乡镇劳动密集型企业、文物古建筑等场所,落实“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判定标准。

三、建立健全重点行业领域共治机制

推广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民宗和文物等重点行业领域“行业监管+综合监管”的共治机制,县消防救援大队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选取部分重点单位进行示范检查,指导行业部门对本系统内的重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行业监管,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工作。要在重点行业系统单位及高层建筑(含地下)、大型商业综合体、化工企业等高风险场所各选取2家单位进行标准化管理示范创建,完善共治机制。

四、其他注意事项

社会单位存在不如实申报单位(场所)信息、故意隐瞒、不配合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核查等影响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工作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列为消防安全管理“黑名单”单位(场所),被列为“黑名单”的单位(场所)一旦被检查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火灾隐患等问题,一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进行顶格处理,达到查封、关停、吊销行政许可的,一律依法作出查封、关停、吊销行政许可等处理。

附件:1.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申报表

                          洱源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24


附件1

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建筑面积在 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

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二)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

(三)学生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寄宿制各类学校;

(四)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发电机组装机总容量在2.5KW以上的发电厂(站);

(二)县级以上的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经营管道燃气的单位;

(六)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二)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三)科研实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四)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超过100公斤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二)城市地下公共建筑、使用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经营使用单位和超过1000米的公路交通隧道管理单位;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它粮库;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七)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烟草、化工、纺织、造纸工业等企业;

(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人员集中的旅游、休闲、度假场所;

(三)表演座位数在100人以上的民风民俗室内表演场所。



附件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申报表

单位名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是否原消防重点单位

□否    □县(市)消防重点单位       

□建筑面积≥1000m2且经营可燃物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客房数≥50间的宾馆(旅馆、饭店) □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建筑面积≥ 2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游艺、游乐场所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住院、住宿床位≥50张的医院、养老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

□学生床位≥100张的寄宿制各类学校

□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院、法院

□广播电台、电视台 □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500m2的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建筑面积≥2000m2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发电机组装机总容量在2.5KW以上的发电厂(站)

□县级以上的电网经营企业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经营管道燃气的单位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存放总量≥200公斤的化工商店

□生产车间员工≥100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设备价值≥1000万元的科研单位

□科研实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超过100公斤的科研单位

□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城市地下公共建筑、使用面积≥500m2的人防工程经营使用单位和超过1000米的公路交通隧道管理单位

□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10000吨的其它粮库 □总储量≥500吨的棉库

□总储量≥10000立方米的木材堆场 □总储存价值≥1000万元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固定资产≥5000万元的电子、汽车、钢铁、烟草、化工、纺织、造纸工业等企业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人员集中的旅游、休闲、度假场所

□表演座位数≥100人的民风民俗室内表演场所

    我单位符合《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所列的范围,现申报备案。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注: 各单位自行对照,并在申报单位属性栏内选择一项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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