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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度工伤认定结果公示(第3批)

  • 洱源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9日
  • 来源:洱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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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度工伤认定结果公示(第3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大理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现将张小春10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张小春,男,云南时骏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21年3月27日下午15:00左右,云南时骏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下料车间员工张小春同志在工作时不慎被钢板划破右手前臂。经洱源县邓川镇中心卫生院诊断为右手前臂皮肤裂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2马隽,男,洱源县右所镇林业站职工。2020年11月4日上午8:10分左右。马隽同志在上班途中驾驶摩托车沿洱源连接线由北向南行驶,在连接线K+200米处变更车道时与马河珍骑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尾部碰撞导致受伤,经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凤仪分院诊断为:“1、右侧肱骨大结节骨折;2、右肩部皮肤软组织挫伤。”。该事故经洱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532930420208001463号)认定:“此事故当事人马河珍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马隽负次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3李国全,男,洱源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职工。2021年3月27日上午10:30分左右,李国全同志根据单位工作安排对市政设施提升网格责任道路进行排查,在对责任区纬三路东段市政基础设施是否需要提升进行巡查后,在骑电动小黄车返回单位途中在滨河路路段(住建局对面),突遇前方车辆紧急刹车,在紧急避让时,造成电动车侧翻,本人跌倒受伤,经大理江尾飞龙正骨医院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4张沛锋,男,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工。2021年4月1日晚20:48分左右,张沛锋同志在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开老农业局街头公园项目初审会议,会议结束在出门时在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阶踩空摔倒受伤,经大理江尾飞龙正骨医院诊断为:“左侧外踝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5、郝士雄,男,洱源县牛街乡人民政府职工。郝士雄同志在参加洱源县支援瑞丽市勐卯镇边境疫情防控任务期间,于2021年3月9日23:30分左右,在巡逻时因坡陡路滑,不慎一路滑冲到坡底导致双膝受伤。经瑞丽市人民医院医院诊断为:“双侧膝关节半月板及前交叉韧带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6、怒银江,男,云南西南红饲料有限公司职工。2021年4月23日下午17:00左右,怒银江同志在云南西南红饲料有限公司原料车间下原料过程中因操作失误不慎摔伤。经洱源县邓川镇中心卫生院诊断为:“左前额皮肤裂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7、王泽喜,男,重庆潜腾渊建设有限公司职工。2021年4月26日下午17:30分左右,王泽喜同志在重庆潜腾渊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洱源县牛街乡福和西村鹤剑兰高速隧道三工区左线在开挖结束收敛材料时被潜孔钻钻杆砸伤左足。经洱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足第一趾骨远节趾骨多发骨折,累及关节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8、朱玉刚,男,云南时骏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21年4月28日16:50分左右,朱玉刚同志在云南时骏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委改下料车间安装6米剪板机时不慎摔倒,导致右脚脚跟骨受伤。经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跟粉碎性骨折,部分骨块移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9、许勇,男,湖南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洱源县分公司职工。2021年4月25日上午10:30分左右,许勇同志在洱源县高平中学建设项目女生宿舍楼前进行水磨石材料搅拌工作中,由于搅拌机器故障被料斗升降滑轮扎伤右手中指。经大理西南医院诊断为:“1、左中、环指血管神经肌腱损伤;2、左中指近指间关节开放性脱位;3、右中指关节囊机侧附韧带损伤;4、右中、环指皮肤软组织撕脱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10、李贵,男,洱源县能迅天然气有限公司职工。2021年5月12日上午11:25分左右,李贵同志在洱源县能迅天然气有限公司承包的碧桂园小区一期8号楼一层安装燃气表时,液压机卡头突然断裂,铁块飞出将李贵下巴划出一道口子以及下牙一颗打落。经洱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外伤致压折,右下第3颗露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洱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股(洱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反映。

通讯地址:洱源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四楼(文碧路南延长线)洱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编:671200,联系电话:0872—5127735,监督电话:0872—5127962(县人社局办公室)。

洱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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