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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 洱源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6日
  • 来源:洱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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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我县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及《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洱源县国有林区和罗坪鸟吊山、西罗坪山、黑虎山、茈碧湖、海西海五个州级自然保护区及西湖国家级湿地公园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二、禁猎期:禁猎区内实行全年禁猎。

三、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云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疫情防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并按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五、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于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学生珍惜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不进行猎捕野生动物的任何活动,并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不法行为进行检举和制止。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和加工经营陆生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时,应及时举报。举报电话: 洱源县公安局:1100872-5122941、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0872-5122937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洱源县人民政府

20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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