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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县辖区范围内进一步加强规划管控工作的通告

  • 洱源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3日
  • 来源:洱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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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规﹝20213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分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21]16号)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进一步加强洱源县辖区范围内用地控制和规划建设管理,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维护良好建设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范围

洱源县县城、各乡镇集镇和村庄规划区范围内

二、规划管控内容

(一)在县城、集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在镇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含拆除重建),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具体参照《中共洱源县委 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洱源县农村住房建设规划控制标准及相关要求(试行)的通知》(洱发﹝201937号)及《中共洱源县委 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洱源县农村住房建设联审联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洱发﹝201938号)执行。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对存在的违法建房行为及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建房审批手续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自   本通告发布之日后,在规划管控范围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必须按照规定履行规划审批报建等手续。凡是未经批准在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从重处理,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四、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不得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提供水电气服务。

五、举报电话

县自然资源局:5127205    茈碧湖镇:5123347

右所镇:5334400          邓川镇:5384008

凤羽镇:5321046          三营镇:5343140       牛街乡:5313001          炼铁乡:5355116       乔后镇:5360490          西山乡: 535119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洱源县人民政府

20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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