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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洱源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 洱源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3日
  • 来源:洱源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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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保障国家利益、广大卷烟零售户利益、消费者三者利益,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满足市场需求、方便人民群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合理配置卷烟市场资源,维护良好的卷烟市场经营秩序,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洱源县行政区域市场特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洱源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申请、审批、设立、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洱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

第五条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二)科学规划原则

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符合实际,科学制定。

(三)服务社会原则

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防止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无序混乱。

(四)均衡发展原则

坚持均衡发展,体现前瞻性,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施行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

(五)受理在先原则

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布局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六)尊重历史原则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原则进行,本规划发布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除经营场所的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城市区域50米、乡村区域30米周围内外),依法正常经营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需要继续经营并向原发证机关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的,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制定调整的影响,可正常办理延续手续。

第六条洱源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实施。

第七条合理布局采取“距离限制+区域总量限制”的标准进行管理,并分别对城市区域、乡村区域和特殊区域设定布局标准。

(一)城市区域:新增零售点与原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得低于100米,且需符合该区域零售点布局规划总量。详细布局规划见附件《洱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二)乡村区域:拥有300人以上的行政村、自然村可设零售点,新增零售点与原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得低于50米,且需符合该区域零售点布局规划总量。详细布局规划见附件《洱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三)特殊区域:政府规划、城市建设、移民搬迁等产生的未布局的新区域,在符合洱源县总体合理布局规划总量的情况下可适当调配优化布局,并按该区域所在地确定距离限制,在城市区域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在乡村区域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第八条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或者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自作出该决定后的一年内,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具有临时性、流动性、无产权证照的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4.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5.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6.经营场所是临时搭建的或可移动的建筑物、亭子、摊位(包括市场内没有固定物理隔断的摊位)的,取得占道经营证明的书报亭等场所除外;

7.经营场所尚未装修或正在维修、装潢的。

(三)经营模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3.利用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4.卷烟礼品回收的。

(四)属于下列特定区域之一的: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100米(含100米)间距范围内;

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3.已被政府纳入拆迁或征用规划的区域;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

6.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部;

7.居民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

8.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农村聚居区和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以外的农村区域;

9.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内;

10.营业时间和地点不能满足烟草制品营销、配送服务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业务的区域;

11.国道、省道、县道公路沿线基于安全因素,不具备停车、住宿、休闲、娱乐、观光的场所;

12.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五)经营业态为以下业态的:

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电子雾化体验店、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农药化肥、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

(六)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九条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超市、商场、餐饮店、娱乐场所,且不属于本规划第八条情形的,不受规划距离和区域总量的限制。本条所称的超市是指采取开架自选销售方式、在收银处统一结算,满足消费者一次性购全大众化适用品需求为主要目的零售业态。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划第八条情形的,在符合该零售点所在地总量限制的情况下,可降低间距标准,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不受间距标准限制;

(二)部队、监狱或看守所等对内经营需要的,不受间距标准限制;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具体按照所在位置所属区域间距50%以上间距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原件的,应给予政策适当倾斜,在其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理。

1.残疾人(不包括精神残疾、智力残疾);

2.军烈属;

3.退役军人;

4.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十二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通勤出入口城市区域50米(不含)-100米(含)、乡村区域30米(不含)-100米(含)范围内的现有存量持证零售户许可证实行一年一延续。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不低于”“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中、小学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公办、民办的学龄前幼儿保育教育机构。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第十五条本规划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该经营场所至少有独立面向公众正常开放经营的门面和醒目的标识,且与住所相对独立;该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货物存放地(包括仓库、储藏室、储物柜)视为经营场所附属地方,属于烟草专卖行政监督检查的范围。

第十六条距离认定和测定方法。

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新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物之间按“边对边”原则测量的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参照物指周边最近的持证零售户或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通勤出入口。

具体场所测量示意图如下:

(一)“边对边”测量店面端点标准如下:

1.店面测量端点位置:“边对边”两边的端点位于店面开口门面的墙体外围。

                    

2.店面同一面测量端点位置。

图片1


3.店面背靠背测量端点位置。

图片2


(二)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无障碍的,以最靠近两边之间的最短距离进行计算。

1.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在同一侧的“边对边”测量示意图。

1)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持证零售户)之间。

图片3


2)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通勤出入口)之间。


2.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形成转角的,分别计算沿街店面的两边距离再相加的“边对边”测量示意。

图片5

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间距=a+b

(三)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有道路隔离情形的:

1.主干道上有禁止行人行走的隔离带的(包括禁止通行的双黄线、单黄线等交通标志),从隔离带最近开口处过斑马线垂直距离的“边对边”测量标准。

图片6

新申请人与参照物间距=a+b+c

2.无隔离带(包括无任何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或有可通行的单虚线)和斑马线情形的两个零售点之间按照“边对边”斜线距离为测量标准。

3.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内部测量示意图。

图片8

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间距=a+b+c

新申请零售点在集贸市场向外开店的,测量时按照市场外对待;店面内外相通的,测量时市场内外的持证户或学校出入口都算做该零售点的测量参照物,并计入市场内零售户总量;向市场内开店的,按照市场内对待。

第十七条本规划涉及的居住人口、商铺、数量、区域面积,以相关单位或部门统计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划在洱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示。

第十九条本规划由云南省洱源县烟草专卖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划自2021111日起施行。

附:《洱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洱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辖区专卖监督管理所

乡、镇名称

规划数(户)

已办证数(户)

可办证(户)

备注

玉湖专卖管理所

茈碧湖镇城区片(九台社区、玉湖社区)

166

166

0

城市区域

茈碧湖镇农村片

129

128

1

乡村区域

凤羽镇

111

111

0

乡村区域

三营专卖管理所

三营镇

187

187

0

乡村区域

牛街乡

93

93

0

乡村区域

右所专卖管理所

右所镇

264

261

3

乡村区域

邓川镇

107

107

0

乡村区域

乔后专卖管理所

乔后镇

59

58

1

乡村区域

炼铁乡

66

65

1

乡村区域

西山乡

18

18

0

乡村区域

合计

1200

1194

6

 

备注:以上数据统计截止时间为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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