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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6批工伤认定人员情况公示

  • 洱源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4日
  • 来源:洱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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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度工伤认定结果公示(第6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大理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现将万玉兵16人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万玉兵,男,重庆潜腾渊建设有限公司职工。2021年8月26日上午10:30分左右,万玉兵在重庆潜腾渊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鹤剑兰高速隧道三工区左洞在支护立拱时不慎从梯子上滑落摔伤,经洱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第8、9肋骨不完全性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2李正才,男,重庆潜腾渊建设有限公司职工。2021年9月25日下午15:20分左右,李正才在重庆潜腾渊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鹤剑兰高速隧道三工区左洞二衬在支护立拱时不慎滑倒摔伤,经洱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第九肋骨骨折;左侧少量微量胸腔积液。”,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3陆宝泽,男,重庆潜腾渊建设有限公司职工2021年11月2日凌晨6:40分左右,陆宝泽在重庆潜腾渊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鹤剑兰高速隧道三工区左洞抽排水,在挪动抽水泵时不慎被高速运转的电机绞伤,经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凤仪分院诊断为:“右手中指远节指骨开放性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4、李观军,男,重庆潜腾渊建设有限公司职工。2021年10月27日上午8:20分左右,李观军在重庆潜腾渊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鹤剑兰高速隧道三工区右洞在开挖时不慎从开挖台架上滑落摔伤,经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凤仪分院诊断为:“高坠伤(腰3椎体爆裂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5杨全英,女,洱源县三营中心学校职工。2021年9月26日上午10:20分左右,杨全英在洱源县三营中心完小三(1)班上课时不慎崴着右脚,经洱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足第五跖骨基底部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6刘炳堂,男,洱源县三营中心学校职工职工。2021年7月7日上午12:00左右,刘炳堂在洱源县新联中心完小北教学楼楼顶插被风吹落的建党100周年宣传旗帜时左脚不慎被断裂的隔热板戳伤,经大理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左胫前区软组织裂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7、李春琴,女,云南新希望邓川蝶泉乳业有限公司职工。2021年8月14日上午8:50分左右,李春琴驾驶二轮电动车去云南新希望邓川蝶泉乳业有限公司上班途中沿洱源县右所镇永安线行驶至永安线K1+200米处时被一辆轻型货车撞倒受伤,经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五集团军医院诊断为:“1.右踝关节开放性脱位;2.右侧距腓前、后韧带断裂,跟腓韧带断裂;3.右踝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该交通事故2021年8月16日经洱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532930420218001424号)认定:“当事人李春琴无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8李忠富,男,宾川县鑫臣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21年10月13日下午17:30分左右,李忠富在宾川县鑫臣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大漾云高速3-4立交区边坡开展防护框格梁浇筑过程中手部不慎受伤,经洱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手环指远节离断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9杨荣花,女,洱源县三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职工。2021年10月11日下午15:20分左右,杨荣花与三营镇新龙村委会同志一同到龙文组下村开展工作,行至三营镇新龙村委会河龙文段时其所骑的电动车发生侧翻,导致膝盖受伤,经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凤仪分院诊断为:“1.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并膝关节半脱位;2.左小腿皮肤软组织擦挫伤;3.左膝关节韧带及半月板损伤、关节积液。”,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10李正候,男,云南润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21年10月23日早上9:00左右,李正候在云南润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大漾云高速公路(大理段一期)第3总包部4工区边坡开展钻工工作时不慎被钻机打到右手手背导致受伤,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凤仪分院诊断为:“右手第四掌骨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11、杨鸿锋,男,洱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2021年10月28日上午10:00左右,杨鸿锋在洱源县茈碧湖镇文碧路南段新址单位三楼党建办公室和党员活动室整理单位搬迁相关档案资料过程中不慎撞到腰部导致腰部受伤,经洱源县中医医院诊断为:“L2、3腰椎横突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12肖明先,男,云南西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职工。2021年11月14日22:00左右,肖明先在云南西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建的鹤剑兰高速二工区项目部鹤剑1号隧道出口右幅立架支护时,因掌子面掉块不慎被砸伤左足,经洱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足第2、3跖骨近端骨折(Lisfrances损伤);2.左足挤压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13梅美丽,男,洱源县教育体育局职工(临时营养餐及后勤人员)。2021年11月15日早上6:15分左右洱源县第二幼儿园厨房工作人员梅美丽骑普通二轮摩托车去上班途中,当行至茈碧湖镇文碧路延长南线与学府路交叉口时被一辆小型轿车撞伤,经洱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多处挫伤(头部、双侧肩背部、右下肢);2、右侧足踝部挫擦伤。”,该交通事故2021年123日经洱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532930420210000818号)认定:梅美丽无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14、,男,云南时骏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21年11月23日上午10:00左右,杨永在云南时骏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拆除电动车装配线时,在拆除高处架子时从1.5米高架上不慎跌落导致右脚脚跟骨折,经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凤仪分院诊断为:“1、右侧跟骨骨折;2、右足皮肤软组织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15、王发润,男,祥云县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工。2021年9月17日上午11:00左右,王发润在祥云县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大漾云高速第三合同段搅拌站上面200米处装盖梁模板时右手拇指不慎被模板砸伤,经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凤仪分院诊断为:“1.右手拇指近、远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右手拇指皮肤软组织裂伤;3.右手拇指血管、神经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备注:用人单位未能在十五日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逾期不举证的,我局将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和现有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16、李兴昌,男,大理洱海生物肥业有限公司职工。2021年4月28日上午11:50分左右,李兴昌在大理洱海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在装卸上车过程中因堆放的发酵肥掉落不慎被砸伤,经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凤仪分院诊断为:“1.左腓骨下段骨折;2.左踝关节后踝粉碎性骨折;3.左肩关节袖损伤;4.左侧肱骨大结节骨挫伤;5.左踝关节皮肤软组织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备注:用人单位未能在十五日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逾期不举证的,我局将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和现有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从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洱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股(洱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反映。

通讯地址:洱源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四楼(文碧路南延长线)洱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编:671200,联系电话:0872—5127735,监督电话:0872—5127962(县人社局办公室)。

洱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1214

责任编辑:洱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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