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稳岗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的决策部署,落实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要求,推进中小微企业稳岗就业,助推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根据《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落实稳就业保就业系列政策措施。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要对象,加快推进社会保险“降、缓、返”,及时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和就业见习补贴等惠企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应付尽付、即时兑付;加大企业职工培训实施力度;深入推进云南社会保险服务“康乃馨”行动和人社政策法规宣传“五进”活动,实施就业服务提质工程,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岗位保就业。
二、工作措施
(一)继续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二)继续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一是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至农副食品加工、纺织、医药制造等17个行业。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二是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三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住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90%返还。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稳岗返还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发放,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
(四)给予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的地区(以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布为准),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大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实际参保缴费职工5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同一企业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条件,可以同时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
(五)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
(六)支持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支持具备条件的小微企业成立职工培训中心,组织本企业职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开展技能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职工通过“展翅行动”提升技能,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参加培训的中小微企业职工和培训机构,按规定从失业保险金和就业资金、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等资金中,根据年度职业培训补贴目录标准给予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
(七)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八)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九)给予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奖补。对就业帮扶车间吸纳5人以上脱贫劳动力就业1个月以上的,按照其支付给脱贫劳动力工资额的15%,给予吸纳就业奖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提供社保和就业精准服务。深入推进云南社保服务“康乃馨”行动和人社政策法规宣传“五进”活动,做好“一对一”精准服务。实施就业服务提质工程,针对企业需求,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月”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为各类企业和劳动者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提供用工招聘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组织保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按照作风革命、效能革命的工作要求,树立“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效益意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好专项行动。要加强资金保障,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数据共享、问题响应等工作机制,强化协同联动,确保专项行动各项政策措施迅速落地落实见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精准把握政策措施实施范围,规范实施程序,确保各项惠企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资金等收支情况监测,健全审核机制,切实防范风险。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责任编辑:洱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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