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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后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有关信息

  • 洱源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7日
  • 来源:乔后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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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名称(全称):洱源县乔后镇人民政府

二、法定代表人:李剑敏

三、执法区域:洱源县乔后镇

四、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五、办公地址:洱源县乔后镇乔后街19号

六、监督电话:0872-5360490

七、邮政编码671207

八、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条第四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四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条第四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第三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1.《征兵工作条例》

第七条第四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22.《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扫除文盲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扫盲任务应当列为县、乡(镇)、城市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职责,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2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2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25.《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三款“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26.《民兵工作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27.《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三条第三款“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28.《信访条例》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29.《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30.《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十条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任农村公路协管员。

35. 《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第十七条 “(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处置,实现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不具备集中收集、转运条件的,可以选择适当方式对生活垃圾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自然村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小组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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