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 名:
联 系 方 式: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编 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包括: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因残疾、患重病、接受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情况)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都有权直接或通过已开通的政务服务平台,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户)为单位,申请人按规定提交所需材料,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符合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规定条件的,个人可按照上述规定程序提出单人户申请。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打“√”)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
□2.残疾证明(残疾证或者有效证明)
□3.重特大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医疗支出的凭证
□4.针对教育支出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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