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广大居民:
城镇燃气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燃气安全防范工作,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营造安全用气环境,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按照省、州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洱源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决定设立投诉举报和核查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将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电话举报受理时间:冬季11月1日至下一年2月29日8:30—12:00,14:00—18:00,其他季节3月1日至10月31日8:00—12:00,14:00—17:30(工作日)。
二、举报电话
洱源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0872-5125199。
三、受理范围
(一)企业供气销售端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
2.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
3.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的。
4.非法经营燃气“黑窝点”的、非法销售“黑气瓶”的。
5.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
6.为不具备安全用气环境的非居民用户供气的。
7.未对非居民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常识培训教育的。
(二)非居民用户使用端
1.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
2.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
3.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
4.在同一场所使用或存放两种或两种以上燃料的(如使用液化气的同时使用管道气或醇基燃料)。
四、信息核查
我们对举报人及举报信息将予以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信息不泄露。县工作专班负责核实举报内容是否属实,对于举报核实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及时立案查处。并将根据群众的举报线索,加大查处整治力度,加强燃气安全监管,确保广大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洱源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3年10月9日
责任编辑: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