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19〕39号)《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贯彻全省乡镇(街道)明责赋权扩能工作业务培训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经洱源县司法局审查确认,针对乡镇(街道)赋权后行政执法权力出现的调整情况,现将乡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予以公告:
一、洱源县茈碧湖镇人民政府
负 责 人:杨银华
执法区域: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茈碧湖镇
执法类别:综合行政执法
办公地址:洱源县茈碧湖镇兴源路1号
监督电话:0872-5123350
邮 编:671200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8年第27号)、《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75号)、《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婚姻登记条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
二、洱源县邓川镇人民政府
负 责 人:杨 萍
执法区域: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邓川镇
执法类别:综合行政执法
办公地址:洱源县邓川镇新州街1号
监督电话:0872-5384008
邮 编:671204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8年第27号)、《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75号)、《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婚姻登记条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
三、洱源县右所镇人民政府
负 责 人:丁 彭
执法区域: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右所镇
执法类别:综合行政执法
办公地址:洱源县右所镇右所新村2号
监督电话:0872-5334400
邮 编:671203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8年第27号)、《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75号)、《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婚姻登记条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
四、洱源县三营镇人民政府
负 责 人:段建勇
执法区域: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三营镇
执法类别:综合行政执法
办公地址:洱源县三营镇三营街1号
监督电话:0872-5343140
邮 编:671202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8年第27号)、《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75号)、《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婚姻登记条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
五、洱源县牛街乡人民政府
负 责 人:许 震
执法区域: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牛街乡
执法类别:综合行政执法
办公地址:洱源县牛街乡牛街村1号
监督电话:0872-5313001
邮 编:671201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8年第27号)、《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75号)、《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婚姻登记条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
六、洱源县凤羽镇人民政府
负 责 人:王国亮
执法区域: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凤羽镇
执法类别:综合行政执法
办公地址:洱源县凤羽镇凤翔街2号
监督电话:0872-5321046
邮 编:671209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8年第27号)、《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75号)、《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婚姻登记条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
七、洱源县西山乡人民政府
负 责 人:史定伟
执法区域: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西山乡
执法类别:综合行政执法
办公地址:洱源县西山乡西山街1号
监督电话:0872-5351199
邮 编:671202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8年第27号)、《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75号)、《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婚姻登记条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
八、洱源县炼铁乡人民政府
负 责 人:李天洪
执法区域: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炼铁乡
执法类别:综合行政执法
办公地址:洱源县炼铁乡炼铁街8号
监督电话:0872-5355116
邮 编:671208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8年第27号)、《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75号)、《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婚姻登记条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
九、洱源县乔后镇人民政府
负 责 人:李剑敏
执法区域: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乔后镇
执法类别:综合行政执法
办公地址:洱源县乔后镇乔后街19号
监督电话:0872-5360490
邮 编:671207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8年第27号)、《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75号)、《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婚姻登记条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
已公告的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凡未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并公告的行政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如果您发现有未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并公告的行政机关和组织,请拨打电话进行举报,经调查属实后,将依法处理。
举报电话:0872-5122366(洱源县司法局)。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洱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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