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保障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教〔2020〕14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省、州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义务教育阳光招生长效机制。推进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保障教育公平,优化教育生态,进一步规范我县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全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县级负责原则。县教育体育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认真履行政府行为,切实把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负责县域内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
(二)坚持免试就近原则。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必须按照划定的招生范围进行招生,不得通过笔试、面试、面谈、考察或擅自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招生。不得变相采用收取“赞助费”、给予高额奖励等其他方式或通过第三方渠道变相揽生源,不得采用“特长生”招生。初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划片入学、随机派位或对口直升等方式招生。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跨区域、跨范围招生,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在开学前后采取考试方式分班。
(三)坚持计划招生控制班额原则。合理确定学校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招生总数小学未超过45人、初中未超过50人的只能编为1个班。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全面推行阳光招生,加强招生工作领导,严格执行招生政策,采取多途径宣传招生入学新政策、新要求,及时发布招生信息,主动接受各方监督,保证入学机会公平。
(五)坚持控辍保学和教育优待原则。持续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完善入学通知书制度,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依法保障随迁子女、残疾儿童少年等特殊群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及其他各类优待对象,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其就近就便入学。
三、招生范围
洱源三中招生范围为炼铁乡和西山乡团结村;玉湖第二初级中学招生范围为洱源县;其他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为本乡镇,具体区域由乡镇中心学校划定。
四、招生对象
(一)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2018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二)初中七年级招生对象。2024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五、招生办法
(一)乡村学校招生。实行免试就近、随机派位、对口直升的招生方式入学,乡村本地户籍或随迁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在规定的招生时间内,携带《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到乡镇中心学校划定的招生学校报名、登记。小学招生原则上以居住地段、村组等区域为招生范围进行划片入学;初中招生采取小学对口直升、随机派位或以居住地段、村组等区域为招生范围进行划片入学。
(二)城镇学校招生。实行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随机派位、对口直升的招生方式入学。城镇本地户籍或随迁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在规定的招生时间内,携带《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到镇中心学校划定的招生学校报名、登记。小学招生原则上以居住地段、社区、门牌号等区域为招生范围进行划片入学,对于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学校,实行登记入学;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由涉及的小学制定录取细则报中心学校同意后,按录取细则组织录取。因学位不足未能录取的,由镇中心学校安排到其他相对就近学校入学。初中招生采取小学对口直升、随机派位或以居住地段、社区、门牌号等区域为招生范围进行划片入学。
(三)严格落实新生学籍。从严规范新生学籍建立和转学、休学等学籍变更程序,做到信息准确、手续齐全、标注及时。七年级新生学籍建立实行先入后转即小学毕业生按招生范围先对口直升将学籍导入公办初中,不在招生范围的小学毕业生学籍严禁导入。若符合条件申请转入其他初中就读的,按转学程序办理手续后才能转出,严禁初中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到本校就读。小学毕业生学籍导入初中之前,乡镇中心学校要核准小学毕业生去向,洱源县户籍到县外就读七年级的,务必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到县外就读初中同步办理学籍手续;县外户籍且在洱源县内小学毕业的学生,若已到县外就读的,经征求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意见后,学籍可先入后转或由县外就读学校直接建立,切实落实好学籍和控辍保学工作。
(四)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对于适龄特殊儿童少年,由经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组织评估,“一人一案”提出安置建议。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优先安置到所属片区义务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对确实不适合随班就读的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根据监护人意愿推荐到州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残疾程度较重,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由所属片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并在相应学校建立学籍。普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能够入学就读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不纳入送教上门范围。
六、工作安排
(一)招生宣传阶段(3月1日一5月31日)。各义务教育学校要通过校会、学生家长会、宣传栏、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各中心学校于2024年3月15日前将本乡镇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教育体育局教育股备案执行。
(二)报名登记阶段(6月1日一7月31日)。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户籍地无人监护证明等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所有符合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招生办法在规定时限内到相应的义务教育学校报名登记。
(三)招生入学阶段(8月1日一8月31日)。各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照县教育体育局、中心学校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时间统一组织招生,并向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发放由行政村民委员会(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签发的《入学通知书》,学校留存《入学通知书》存根备查,学生携带《入学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注册。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延缓入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据实签发《延缓入学通知书》。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县教育体育局相关股室、乡镇中心学校和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各部门各学校招生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机制。各乡镇中心学校要通过比对分析辖区内在园适龄幼儿、在校小学毕业生、户籍及常住随迁子女适龄儿童数和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诸多因素,提前做好生源预测,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科学制定招生方案,合理确定学校招生规模和招生范围。
(二)统筹城乡招生,防止新增大班额。县教育体育局相关股室、乡镇中心学校和义务教育学校要以破解招生过程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导向,聚焦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择校热、大班额等突出矛盾,统筹做好城乡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严把招生入学关,坚决治理择校行为,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招生片区登记报名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的,学校应全部录取;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按照已明确的规则录取,其余未录取学生由乡镇中心学校、县教育体育局在相邻片区就近协调安排入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新增大班额。
(三)加强控辍保学工作,保障特殊群体入学。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材料,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应读尽读;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进行评估认定,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落实教育优待政策,依照有关规定保障各类优待对象享受义务教育入学优待政策。
(四)严肃招生纪律,强化监督问责。严格执行教育部提出的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十项严禁”纪律,落实省、州关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的工作纪律。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治理违规招生行为,设立举报电话,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纪律监督。依法依纪严厉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违规的义务教育学校,由县教育体育局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对违规违纪的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直至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招生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县教育体育局、乡镇中心学校和义务教育学校要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开展对招生入学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宣传释疑工作,取得学生家长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引导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依法送子女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招生期间,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录取结果等相关信息。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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